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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2.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3.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3年备查。
4.自查及演练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5.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投诉及处理情况,分别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6.查询记录(诚信信息)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7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其不得少于5年。
8.证券公司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资料期限不得少于5年。
9.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10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1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12.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13.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料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14.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证监会转融通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责任编辑:李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