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考点速记第五章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辅导
一、辅导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1.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2.要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3.要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4.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和法制意识
(二)辅导工作的原则:
1.勤勉尽责的原则
2.诚实信用的原则
3.突出重点、鼓励创新的原则
4.责任明确、风险自担的原则
辅导工作只是准备发行上市的一个法定程序,辅导机构与辅导对象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例题1:首次公募股票的辅导工作应当遵循( )的原则。
A.勤勉尽责
B.诚实信用
C.突出重点,鼓励创新
D.责任明确,风险自担
答案:ABCD
二、辅导机构、辅导人员和辅导对象
(一)辅导机构
辅导对象聘请的辅导机构应是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
辅导机构应当针对每一个辅导对象组成专门的辅导工作小组。辅导工作小组应明确固定的组长,组长应具有综合协调能力。辅导对象依法自主选择辅导机构,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代替辅导对象选择或干预其选择。辅导机构可以是辅导对象提出发行上市申请的推荐人或保荐人。
(二)辅导人员
辅导机构至少有3名固定人员参与辅导工作小组。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担任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工作项目负责人的经验。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辅导工作。
辅导工作应当具有连续性,如果辅导人员发生变更,应办妥交接手续,并应以变更之后5个工作日之内向派出机构书面备案。
辅导机构可以是辅导对象提出发行上市申请的推荐人或保荐人。
(三)辅导对象
1.公司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2.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4.持有5%以上(含5%)股份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
例题2:一般情况下在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提出发行申请前,须由( )或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进行辅导。
A.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专营机构
B.中国证监会
C.证券交易所
D.地方政府
答案:A
例题3: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人员发生变更,辅导机构应于变更之后(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备案。
A.1
B.2
C.4
D.5
答案:D
例题4:判断正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具体接受辅导的对象包括公司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
答案:正确
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
一、保荐人尽职调查的要求和主要内容(新增)
(一) 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及其要求
为贯彻落实《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提高保荐业务质量,规范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发布实施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它是衡量保荐人、保荐代表人是否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基本标准。
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保荐人尽职调查的要求有:
1.调查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所有信息。这就是说,《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是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不论《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保荐人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保荐人尽职调查时,应当考虑其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专业独立性,并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4.制作保荐书和建立工作底稿制度。
(二)保荐人的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9项(p108)
6.财务与会计调查
财务与会计调查包括: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评估报告、内控鉴证报告、财务比率分析、销售收人、销售成本与销售毛利、期间费用、非经常性损益、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债务、现金流量、或有负债、合并报表的范围、纳税情况、盈利预测。
9.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要求(有变化)
2.第9号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3.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4.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3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校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5.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7.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毫米×265毫米规格的纸张,双面印刷。
10.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注为4-1-1,4-1-2,4-1-3,……4-1-n。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了解)
发行申报是发行核准的法定程序,已经申报,非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材料。
第三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推荐核准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新增)
2006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一)主体资格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二)独立性:7点,多选题
1.完整业务体系、独立经营能力
2.资产完整
3.人员独立
4.财务独立
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机构独立
6.业务独立
7.其他
(三)规范运行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5.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财务与会计:第六点为重点内容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五) 募集资金运用
6.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