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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考点速记第二章

2015-04-17 11:25:10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教育

 

  2015年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考点速记第二章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考点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1.发起人
  
  在股份有限公司里,发起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
  
  2.发起人的资格
  
  (1)自然人、法人作为发起人。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
  
  3.相关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考点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1.资本的含义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注册资本,由股东认购或公司募足的股款构成,其基本构成单位是股份,所以,也可以被称为股份资本或股本。
  
  2.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必须具有确定性。我国目前遵循的是法定资本制的原则。
  
  (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应当努力保持与公司资本数额相当的实有资本。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除依法定程序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不得变动。
  
  3.资本的增加和减少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增加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增加公司的股份总数。
  
  (2)减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减少资本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收回
  
  股份的收回包括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下列情况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至于收购的资金来源,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公司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考点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公司股份的所有者。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表示公司最高意志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决定权和审批权。
  
  (4)股东大会决}义: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普通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②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具体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1)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1临时监事会议。
  
  (3)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考点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除拥有股东大会的一般职权外,还拥有如下特别职权:
  
  (1)审议批准如下担保事项: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②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上市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的特别规定
  
  (1)独立董事是董事会的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2)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和要求。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据以下要求进行:
  
  ①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③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可将其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得列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④独立董事的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⑤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⑥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3)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了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考点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公司的公积金及其用途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四、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会计账簿的设置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考点一】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
  
  一、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
  
  (1)确立法人财产权。
  
  (2)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3)筹集资金。
  
  二、企业股份制改组的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要求: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目前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拟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规范要求
  
  1.业务改组的具体要求
  
  拟发行上市的公司原则上应采取整体改制方式,即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企业经营性资产整体进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不应将整体业务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组建为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后的公司主业应突出,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系统。
  
  2.治理规范的具体要求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独立性的要求上:
  
  (1)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做到独立完整。
  
  (2)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做到独立。
  
  (3)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机构应做到独立。
  
  (4)拟发行上市公司应做到财务独立。
  
  3.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四、企业改组为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拟订总体改组方案。
  
  (2)选聘中介机构。
  
  (3)开展改组工作。
  
  (4)发起人出资。
  
  (5)召开公司筹委会会议。
  
  (6)召开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会议、第一届监事会会议。
  
  (7)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考点二】企业股份制改组的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清产核资主要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考点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产权界定
  
  一、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形式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产权界定应当依据“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
  
  二、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从我国目前的实践看,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对上市公司占用的国有土地主要采取4种方式处置:
  
  (1)以土地使用权作价人股。
  
  (2)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3)缴纳土地租金。
  
  (4)授权经营。
  
  【考点四】企业股份制改组的资产评估
  
  一、资产评估的含义和范围
  
  (1)资产评估的含义。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数据资料,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遵循公允、法定的原则,采用适当的评估原则、程序、评价标准,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被评估的资产进行评定和估算。资产评估的目的是公正地评估公司资产的价值,确认所有者的财产和权益。
  
  (2)资产评估的范围。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及负债。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单项资产评估、部分资产评估及整体资产评估。
  
  二、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程序
  
  (1)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程序:①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2)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三、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是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完成评估项目后,向委托方出具的关于项目评估过程及其结果等基本情况的具有公证性的工作报告,是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合同的成果,也是评估机构为资产评估项目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资产评估报告书必须由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撰写,不受资产评估委托方或其主管单位、政府部门或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的干预。
  
  四、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我国采用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
  
  【考点五】企业股份制改组的会计报表审计
  
  会计报表的审计是指从审计工作开始到审计报告完成的整个过程,一般包括3个主要阶段,即计划阶段、实施审计阶段和审计完成阶段。
  
  【考点六】企业股份制改组的法律审查
  
  企业股份制改组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法律审查,是指需由律师对企业改组与公司设立的文件及其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律师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1)企业申请进行股份制改组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2)发起人资格及发起协议的合法性。
  
  (3)发起人投资行为和资产状况的合法性。
  
  (4)无形资产权利的有效性和处理的合法性。
  
  (5)原企业重大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原企业重大合同及其他债权、债务的合法性。
  
  (7)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的解决。
  
  第四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考点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
  
  一、保荐业务
  
  1.保荐业务规程
  
  保荐业务规程包括保荐业务管理和保荐业务规则。保荐业务管理包括的内容有保荐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规则是指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内容有:
  
  (1)尽职调查。
  
  (2)推荐发行和推荐上市。
  
  (3)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
  
  (4)持续督导。
  
  2.保荐业务协调
  
  (1)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3.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3月制定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中所称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统一、记录清晰。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3份;在提交发审委审核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三、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邀请性文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
  
  四、招股说明书摘要
  
  招股说明书摘要是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概括,是由发行人编制,随招股说明书一起报送批准后,在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及发行人选择的其他报刊上刊登.供公众投资者参考的关于发行事项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
  
  五、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出具的专业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起的1年。资产评估报告由封面、目录、正文、附录、备查文件五部分组成。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操作
  
  【考点一】中国证监会关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1)为了进一步健全机制、提高效率,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6月10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的更大发展。
  
  (2)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10月11日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了第二阶段改革措施。
  
  (3)证监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实施。
  
  【考点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和询价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对拟发行股票的合理估值是定价的基础。通常的估值方法有两大类:一类是相对估值法;另一类是绝对估值法。
  
  1.相对估值法
  
  相对估值法亦称可比公司法,是指对股票进行估值时,对可比较的或者有代表性的公司进行分析,尤其注意有着相似业务的公司,以获得估值基础。
  
  (1)市盈率法
  
  ①市盈率的计算公式。市盈率是指股票市场价格与每股收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市盈率=股票市场价格÷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通常指每股净利润。
  
  ②每股净利润的确定方法。a.全面摊薄法。全面摊薄法就是用全年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直接得出每股净利润。b.加权平均法。
  
  基本每股收益可参照如下公式计算:基本每股收益=PO÷S
  
  式中,PO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2)市净率法
  
  市净率是指股票市场价格与每股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2.绝对估值法
  
  绝对估值法亦称贴现法,主要包括公司贴现现金流量法(DCF)、现金分红折现法(DDM)。
  
  相对估值法反映的是市场供求决定的股票价格,绝对估值法体现的是内在价值决定价格,即通过对企业估值,而后计算每股价值,从而估算股票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