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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考点速记第三章

2015-04-18 15:02:28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教育

  2015年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考点速记第三章
  
  第一节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
  
  一、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3项)
  
  (一)确立法人财产权
  
  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在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后,公司拥有包括各出资者投资的各种财产而形成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是公避开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存在的基础,也是公司作为市场生存和发展主体的必要条件。
  
  公司的出资者都是公司的内部成员,因此,出资者的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互独立运作。
  
  (二)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通过企业股份制改组,可以实现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明晰产权产系,建立起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分权与制衡为特征的公司治理结构,较好地建立起公司的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管理结构,以促进公司的发展。
  
  (三)筹集资金
  
  【例题】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之一是( )。
  
  A.逃脱债务负担
  
  B.确立法人财产权
  
  C.确立个人财产权
  
  D.确立国家财产权
  
  [答案]B
  
  二、企业股份制改组的法律、法规要求
  
  (一)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要求
  
  1.上市公司的形成来源
  
  2.《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要求:
  
  (1)公司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例题】根据公司法,申请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万元。
  
  A.1000
  
  B.3000
  
  C.10000
  
  D.20000
  
  答案:B
  
  三、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规范要求
  
  (一)原则要求
  
  (二)具体要求
  
  1.业务改组的具体要求(5项,P61)
  
  拟发行上市的公司原则上应采取整体改制方式,即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企业经营性资产整体进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不应将整体业务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组建为拟发行上市公司。
  
  2.治理规范的具体要求
  
  (1)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做到独立完整
  
  (2)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做到独立
  
  (3)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机构应做到独立
  
  (4)拟发行上市公司应做到财务独立
  
  3.避免同业竞争的具体要求(了解)
  
  4.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要求(P63-64)
  
  四、企业改组为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7项程序)
  
  (一)拟订总体改组方案
  
  拟改组企业应聘请具有改组和主承销商经验的证券公司作为企业股份制改组的财务顾问。
  
  (二)选聘中介机构
  
  四个机构: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
  
  (三)开展改组工作
  
  一般以财务顾问为牵头召集人,成立专门的工作协调小组,召开工作协调会。各中介机构进场后,应协助企业完成以下工作:共5点
  
  (3)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节 股份制改组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报表审计和法律审查
  
  一、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在改制前必须首先进行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一)清产核资的内容
  
  1.财务清理
  
  2.资产清查
  
  3.价值重估
  
  4.损益认定
  
  5.资金核实
  
  6.完善制度
  
  (二)清产核资的程序(了解)
  
  (三)清产核资的组织
  
  组织原则: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产权界定(4种)
  
  (一)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折股P68
  
  1.产权界定的原则:“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方法: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的投资,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鉴定为国有资产;
  
  (2)构成国有法人股的也界定为国有资产;
  
  (3)股份制企业的公积金、公益金中国有单位按照投资比例应当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中的未分配利润资金也鉴定为国有资产。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性质均属国家所有,统称为国有股。
  
  区分的关键:看主体是谁
  
  2.国有股权的界定
  
  3.国有资产的折股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在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后,须将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其股本由依法确定的国有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不得由不同的部门或机构分割持有。
  
  国有资产折股时,不得低估作价并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为国有股股本。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也允许公司净资产不完全折股,即国有资产折股的票面价值总额可以略低于经资产评估并确认的净资产总额,但折股方案须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5%。
  
  股票发行溢价倍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应不低于折股倍数(发行前国有净资产÷国有股股本)净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本(净资产)转为负债。净资产折股后,股东权益等于净资产。
  
  【例题】判断正误: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比例不得低于75%。
  
  [答案]×
  
  (二)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其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
  
  处置方式:(4种,P70)
  
  1.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2.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3.缴纳土地租金。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不得转让、转租和抵押。
  
  4.授权经营。
  
  (三)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
  
  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必须对承担政府管理职能的非经营资产必须进行剥离。
  
  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资产应完全划分开,应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所分得的红利予以全部或部分的支持,使其生存和发展。
  
  (四)无形资产的处置
  
  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所使用的商标必须随同产品和业务一并进入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