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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公司法(十一)

2016-12-12 11:58:43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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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公司法知识点(十一)

  一、高级管理人员、控股东东、实际控制人与关联关系的概念

  1、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

  对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均应当予以改正,所以行政处罚法并未将责令改正包括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中,但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首先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然后才是给予行政处罚。

  2.罚款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由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撤销公司登记

  采取欺诈手段,违法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撤销公司设立登记从根本上否认了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被撤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因此只适用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4.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机关强行收回违法当事人营业执照并予以注销的一种行政处罚。由于吊销营业执照会使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因此只能适用于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已不能行使营业执照所赋予权利的违法者,至于什么样的违法行为算是情节严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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