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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自营业务的范围与监管措施
1、证券自营业务的范围
证券自营业务范围包括:
①一般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
②一般非上市证券的买卖。
③兼并收购中的自营买卖。
④证券承销业务中的自营买卖。
2、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措施
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措施如下:
①专设账产、单独管理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与代理业务,应当将经营两类业务的资金、账户和人员分开管理,并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金额存入指定商业银行,将公司证券自营资金设立专门账户单独管理核算。
②证券公司自营情况的报告。证券公司应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自营业务情况统计表。并且每年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报、向交易所报送年检报告,其中自营业务情况也是主要内容之一。
③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管20年。
④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等。
⑤禁止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施。
二、证券公司的风险监控体系一般规定
证券公司的风险监控体系一般规定如下:
①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②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的机构和职能应当相互独立;自营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后台职能应当由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以形成有效的自营业务前、中、后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
③风险监控部门应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发现业务运作或风险监控指标值存在风险隐患或不合规时,要立即向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④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引进和开发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逐步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测量和监控程序,使风险监控走向科学化。
⑤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⑥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系统的功能,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应的风险监控阀值,通过系统的预警触发装置自动显示自营业务风险的动态变化,提高动态监控效率。
⑦提高自营业务运作的透明度。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完善风险调整基础上的绩效考核机制,遵循客观、公正、可量化原则,对自营业务人员的投资能力、业绩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⑧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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