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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有关规定
1、终身禁入证券市场的行为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①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③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④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2、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为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进入措施: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③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
④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二、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
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如下:“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这一界定有三层含义:
①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人应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开展范围内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证券经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证券经纪人是自然人,不能是机构或团体。
③证券经纪人只能是证券公司的代理人而不能是员工或居间人,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只能采取证券经纪人的形式,不能采取居间人等其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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