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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执业行为(四)

2016-12-13 15:39:51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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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顾问相关人员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遵循的执业规范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市公司调研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事先履行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审批程序。

  (2)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特定客户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未来一段时间的整体调研计划、调研底稿,以及调研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计 划、研究观点的调整信息。

  (3)不得主动寻求上市公司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

  (4)被动知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对有关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并及时向所在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报告本人已获知有关信息的事实,在有关信息公开前不得 发布涉及该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

  (5)在证券研究报告中使用调研信息的,应当保留必要的信息来源依据。

  二、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

  (1)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的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2)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

  (3)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4)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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