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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执业行为(三)

2016-12-13 15:32:59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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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禁止行为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2)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3)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4)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 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5)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规定

  1、一般性禁止行为

  一般性禁止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④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⑤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⑥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⑦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⑧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⑨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⑩泄露客户资料。

  ⑪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特定禁止行为

  特定禁止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②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③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④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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