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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执业行为(二)

2016-12-13 15:19:05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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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的要求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在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业务流程,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

  (2)如实向客户传递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夸大、歪曲、隐瞒、遗漏有关内容。

  (3)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二、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费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2)基金持有人联系方式等客户资料的保存方式。

  (3)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

  (4)反洗钱义务履行及责任划分。

  (5)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

  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三、代销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1)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

  (2)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

  (3)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

  (4)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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