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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执业行为(六)

2016-12-13 16:09:30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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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权利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

  (1)要求发行人按照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2)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3)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4)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阅。

  (5)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 合。

  (6)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 明。

  (7)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财务与会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中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等活 动的财务与会计人员。

  财务与会计人员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承担与本职岗位有冲突的工作。

  (2)违反内部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3)违规向其他人员提供自己保管的印章、凭证、钥匙等物品或泄漏密码信息。 (4)未经授权动用本单位的资金、财产。

  (5)擅自修改或危害本单位的财务系统。

  (6)损害、侵占、挪用和滥用本单位及其所管理的资金、财产。

  (7)损坏、隐匿或丢弃凭证、账簿、印章等财务资料。

  (8)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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