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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法(四)

2016-12-12 14:35:50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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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票上市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制定地点供公众查阅。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一般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全国性的证券报刊上。上市公告的内容,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2、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

  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5、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预测文件。

  6、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情况。

  二、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

  1、股票

  暂停交易情形:

  ①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②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③有重大违法行为

  ④最近3年连续亏损

  终止交易情形:

  ①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②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③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最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2、债券

  暂停交易情形:

  ①有重大违法行为

  ②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所募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④未按照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⑤近2年连续亏损

  终止交易情形:

  ①在暂停交易中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②或者有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③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3、基金

  暂停交易情形:

  ①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上市

  ③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终止交易情形:

  ①不再具备法定上市交易条件

  ②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④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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