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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内部控制规定
发行业务:
主承销商应当询价对象和股票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对象不得配售股票:
(1)采用询价方式定价但未参与初步询价。
(2)询价对象或者股票配售对象的名称、账户资料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不一致。
(3)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者足额划拨申购资金。
(4)有证据表明在询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
承销业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约定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
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责任编辑:李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