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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下:
(1)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2)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二、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如下:
(1)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2)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
(3)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
①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
②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税款。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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