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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
①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内容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募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2、集中管理原则
①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公司应建立完备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决策与授权体系、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
②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③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3、独立运行原则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独立运行。
4、岗位分离原则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监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二、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8)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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