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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资产管理(三)

2016-12-14 11:09:01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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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产管理业务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客户资产。

  (2)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3)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4)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5)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

  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6)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7)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8)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资产管理业务客户资产托管的基本要求

  资产托管机构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2)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营中的资 金往来。

  (3)监督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 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5)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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