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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必备内容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1)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2)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3)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4)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5)各类风险揭示。
(6)客户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7)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9)与客户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0)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11)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合格投资者要求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l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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