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16-3696/0371-55198999

 当前位置:首页 > 备考资料 > 考试资料 >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 正文

2016证券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试要点:股票交易2

2016-05-27 14:38:18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教育

  四、委托指令的基本类别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买卖证券是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办理的,而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来进行。换而言之,投资者需要通过经纪商的代理才能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向经纪商下达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指令,称为“委托”。

  委托指令有多种形式,可以按照不同的依据来分类:根据委托订单的数量,有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根据买卖证券的方向,有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根据委托价格限制,有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根据委托时效限制,有当日委托、当周委托、无期限委托、开市委托和收市委托等。

  五、证券交易的竞价原则和竞价方式

  (一)竞价原则

  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竞价成交。

  (1)价格优先。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2)时间优先。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二)竞价方式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采用两种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方式和连续竞价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O0~15:O0为连续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O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1.集合竞价

  所谓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为: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人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4)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5)然后进行集中撮合处理。

  2.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阶段的特点是每一笔买卖委托输入交易自动撮合系统后,当即判断并进行不同的处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则让剩余部分继续等待。

  按照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无撤单的情况下,委托当日有效。另外,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规定,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六、做市商交易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一)做市商交易的基本概念

  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独立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即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买卖双方不需等待交易对手出现,只要有做市商出面承担交易对手方即可达成交易。

  做市商制度就是以做市商报价形成交易价格、驱动交易发展的证券交易方式。它是不同于竞价交易方式的一种证券交易制度,一般为柜台交易市场所采用。

  一般来说,做市商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这样才能建立足够的标的商品库存以满足投资者的交易需要。

  (2)具有管理商品库存的能力,以便降低商品库存的风险。

  (3)要有准确的报价能力,要熟悉自己经营的标的商品,并有较强的分析能力。

  作为做市商,其首要的任务是维护市场的稳定和繁荣,所以做市商必须履行“做市”的义务,即在尽可能避免市场价格大起大落的条件下,随时承担所做证券的双向报价任务,只要有买卖盘,就要报价。

  (二)做市商交易的特征

  (1)提高流动性,增强市场吸引力。

  (2)有效稳定市场,促进市场平衡运行。

  (3)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

  相关推荐:

  全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信息网

    2016证券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试要点:股票交易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