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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第七章:证券中介机构【名师讲解】

2015-04-08 17:46:45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教育

  第七章:证券中介机构

  
  证券中介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两类。证券经营机构指专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指为证券市场提供相关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 
  
  第一节 证券公司概述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的运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投融资服务的提供者,为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中介服务,如证券发行和上市保荐、承销、代理证券买卖等;另一方面,证券公司也是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此外,证券公司还通过资产管理方式,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等。因此,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命题点一 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 
  
  1984年,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代理发行公司股票;1986年,沈阳信托投资公司和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开始办理柜台交易业务;1987年,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1988年,国债柜台交易正式启动。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营业,各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开始转入集中交易市场。199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当年末,机构类会员达到170家。 
  
  1998年年底,我国《证券法》出台。 
  
  随着市场的持续低迷和结构性的调整,资本市场发展出现问题。 
  
  2004年,出台“国九条”。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综合治理后的具体成果表现在:①有效化解了历史遗留风险。②平稳处置了一批高风险公司。③集中改革完善了一批基础性制度。④进一步健全了法规体系和监管机制。⑤积极推进了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设立制度。 
  
  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共有证券公司107家,证券公司资产的总规模和收入水平都迈上了新台阶。
  
  命题点二 证券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按照《证券法》的要求,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注册资本要求 
  
  《证券法》将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与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种类直接挂钩,分为5000万元、1亿元和5亿元三个标准。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和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中的一项和数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任何一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任何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三)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由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设立。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1)行政审批程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2)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按照2011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证券公司下列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 
  
  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但不包括: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非上市证券公司现有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未新增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但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外);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白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业务。 
  
  命题点三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 
  
  (一)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符合的条件: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 
  
  (1)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至少有1名具有合法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境外股东自参股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股权。 
  
  (2)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1/3,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1/3,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 
  
  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的规定: 
  
  (1)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的限制。境外投资者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应当符合境外股东的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2)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 
  
  (二)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条件 
  
  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收购或者参股内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其收购的股权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3。 
  
  (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程序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授权代表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规定的文件,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中国证监会依法审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不得开业,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变更文件,获准变更后,在批准文件签发6个月内,办理股权转让或者增资事宜,清理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命题点四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证券公司子公司的设立 
  
  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形式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12月28日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有两种形式:①设立全资子公司。②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其他投资者为境外股东的,还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规定的条件。 
  
  2.设立子公司的条件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1)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1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 
  
  (2)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近1年公司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3)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4)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3.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监管要求 
  
  (1)禁止同业竞争,即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中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 
  
  (2)子公司股东的股权与公司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相适应,即子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禁止子公司及其股东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约定不按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 
  
  (3)禁止相互持股的情形,即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4)证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和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5)要求建立风险隔离制度,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二)证券公司分公司的设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5月13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按照《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券公司的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分公司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经营其他业务。此外,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中突的不同业务。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三)证券营业部的设立:关注——申请全国范围内设立营业部的条件 
  
  (1)上一年度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且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上(含B类)。 
  
  (2)上一年度公司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上(含B类)。 
  
  (3)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住所地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或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3年分类评价类别均在B类上(含B类),且有一年为A类。 
  
  命题点五 证券公司监管制度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监管制度包括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经营风险控制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等。 
  
  (一)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 
  
  (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经营风险控制制度 
  
  这一制度具有三个特点:①建立了公司业务范围与净资本充足水平动态挂钩机制;②建立了公司业务规模与风险资本动态挂钩机制;③建立了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机制。 
  
  2006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 
  
  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规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并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也将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确定不同级别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 
  
  (三)合规管理制度 
  
  建立内部合规管理制度,设立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对合规性进行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1.反洗钱工作 
  
  (1)客户识别制度: 
  
  (2)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上述资料至少保存五年。 
  
  2.信息隔离墙制度 
  
  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合规部门负责记录跨墙情况的监控。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制度。 
  
  证券公司在以下时点,将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 
  
  (1)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上市辅导人、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为担任前述角色的信息公开之日; 
  
  (2)担任再融资项目或并购重组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的,为项目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 
  
  (3)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列入限制名单的时点前移,但不应造成敏感信息的泄漏和不当流动; 
  
  (4)证券公司在确认不再拥有与项目有关的敏感信息后,可以将该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从限制名单中删除。 
  
  (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 
  
  (五)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 
  
  对证券公司信息报送与披露方面的监管要求包括:①信息报送制度,即证券公司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自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况、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主要为证券公司的基本信息公示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③年报审计监管,这是对证券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
  
  第二节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命题点一 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经纪委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直接的代理关系,还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及产品销售等活动。 
  
  命题点二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2010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进一步确立了证券投资咨询的两种基本业务形式。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命题点三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 
  
  命题点四 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 
  
  证券承销业务可以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 
  
  命题点五 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依法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或者设立子公司开展自营业务,都需要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证券公司不得为从事自营业务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要求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 
  
  2010年4月,证监会制订并发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规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募集资金规模在10亿元以下、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命题点六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以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资格;公司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且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5亿元;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公司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机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1)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投资管理服务;具体投资的方向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封闭运行。 
  
  (2)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的区分;客户资产必须托管;专门账户投资运作;比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3)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特定性,即业务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绎营运作。 
  
  命题点七 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营经纪业务已满3年;公司治理健全,内控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命题点八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 
  
  IB(IntroduCingBroker)即介绍经纪商,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IB制度起源于美国,目前在金融期货交易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美国、英国、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得到普遍推广,并取得了成功。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规定,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 
  
  (一)证券公司IB业务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IB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两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IB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两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IB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公司申请IB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介绍业务资格申请书》等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证券公司IB业务的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IB业务,应当提供的服务包括: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三)证券公司IB业务的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IB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IB业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IB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IB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IB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命题点九 直接投资业务 
  
  证券公司开展投资业务,应当设立子公司(以下称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开展业务。 
  
  (一)直投业务范围 
  
  直投业务,是指对非公开发行公司的股权进行投资,投资收益通过以后企业的上市或购并是出售股权兑现。目前,监管部门将国内证券公司“直投”业务范围限定为Pre-IPO,即对拟上市公司的投资并初步设定了“投资期限不超过3年”等规则。目前,券商仅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直接投资业务,自有资金的上限是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 
  
  (二)直投业务的合规性要求 
  
  (1)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专职,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和专业能力,不得在证券公司领取报酬。董事(包括董事长)、监事(包括监事长)、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可以由证券公司不从事投行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或者外聘专家兼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直投子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二分之一,证券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的证券公司人员,应当限于证券公司从事风险控制、合规管理、财务稽核等工作的人员,不得有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董事(包括董事长)、监事(包括监事长)、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证券公司人员兼任的,证券公司和直投子公司应当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机制,解决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2)建立健全独立的投资决策机制,明确投资项目选择标准、投资比例限制、投资决策权限以及相关业务流程,提高投资决策、执行、监督的透明度,有效控制和防范决策风险。 
  
  (3)建立投资决策回避制度,直投子公司业务人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或者董事会成员与拟投资项目存在利益关联的,应当回避。 
  
  (4)资金投向不得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 
  
  (5)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6)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项目运作风险。 
  
  (7)通过直投子公司网站公开披露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公司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和兼职情况,公司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以防范与证券公司利益冲突的具体制度安排。 
  
  (8)建立全文档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尽职调查报告、项目评估报告、决策记录等资料。 
  
  (9)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引进专业人才,建立专业团队;树立品牌意识,促进合理竞争。 
  
  (三)直投基金的要求 
  
  (1)直投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方案可行,结构设计合理,各方主体责任清晰明确。
  
  (2)直投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筹集,筹集对象限于机构投资者且不得超过五十人;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筹集资金。 
  
  (3)直投子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者筛选标准和程序,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经验、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基于了解的情况,按照投资者筛选标准和程序,公平对待潜在投资者,审慎确定适当的资金筹集对象。 
  
  (4)直投基金应当委托独立的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资产进行托管。 
  
  (5)直投基金不得负债经营,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6)直投基金的投资方向不得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 
  
  (7)建立健全直投基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直投基金与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管理机构、证券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实现人员、机构、财务、经营管理、业务运作、投资决策等方面相互独立。
  
  (8)建立健全直投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投资风险。 
  
  (9)直投子公司由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直投基金的,直投子公司应当持有该基金管理机构51%以上股权或者出资,并拥有管理控制权。 
  
  (10)直投子公司可以按照市场惯例依法建立其管理团队的跟投机制,证券公司应当禁止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跟投。 
  
  (11)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直投基金或者基金出资人的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作出承诺,不得对直投基金或者基金出资人提供担保,或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节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 
  
  命题点一 证券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力和义务,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简单地说,就是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力与责任关系。 
  
  2003年12月,中国证监会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框架下,制定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对证券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权力义务、职责范围,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证券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及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基本原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6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有:①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②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③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④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⑤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4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⑥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等。 
  
  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一)股东及股东会 
  
  1.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支配证券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也要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董事会应及时报告,并责令纠正。 
  
  2.殷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持有一定比例股权的股东和监事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股东会议。 
  
  3.控股股东的行为规范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二)董事和董事会 
  
  (1)董事的知情权。 
  
  (2)董事会。 
  
  (3)独立董事。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三)监事和监事会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经理层 
  
  经理层人员不得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与所任职公司竞争的企业。证券公司应当设总经理,未担任董事职务的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命题点二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是证券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变化,对证券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12月15日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一)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证券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3)保障客户及证券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4)保证证券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5)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1)健全性。 
  
  (2)合理性。 
  
  (3)制衡性。 
  
  (4)独立性。 
  
  命题点三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 
  
  (一)净资本及其计算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指标管理办法》规定,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证券公司应当按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是衡量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和资产流动性状况的一个综合性监管指标,是证券公司净资产中流动性较高、可快速变现的部分,它表明证券公司可随时用于变现以满足支付需要的资金数额。 
  
  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一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一其他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一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净资本是假设证券公司的所有负债都同时到期,现有资产全部变现偿付所有负债后的金额。 
  
  (二)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各项业务净资本要求。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2)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标准:①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②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③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④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3)自营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4)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指标规定。 
  
  (5)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基准计算标准。 
  
  (三)监管措施 
  
  (1)证券公司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①向其出具监管关注函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要求公司说明潜在风险和控制措施;②要求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净资本水平;③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专门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④责令公司合规部门增加对风险控制指标检查的频率,并提交有关风险控制指标水平的报告。 
  
  (2)证券公司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以下措施:①停止批准新业务;②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③限制分配红利;④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3)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①限制业务活动;②责令暂停部分业务;③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④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力;⑤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力;⑥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4)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 
  
  (5)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①责令停业整顿;②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⑧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④撤销。
  
  第四节 证券服务机构 
  
  命题点一 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 
  
  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与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两年以上的经验。 
  
  命题点二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调整范围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办法》规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最近3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最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办法》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2010年12月中国证券会根据《办法》制定并发布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行细则。2011年1月1日起试行。确立了基本的执业制度,明确了基本的执行方式和程序。 
  
  命题点三 注册会计师执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管理 
  
  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的条件 
  
  (1)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2)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 
  
  (3)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二)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条件 
  
  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⑨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④不超过60周岁;⑤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命题点四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管理 
  
  我国《证券法》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②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③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④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命题点五 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管理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自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之日起20日内,将其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评级程序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本机构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告。 
  
  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 
  
  命题点六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管理 
  
  资产评估机构申请: 
  
  (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年。 
  
  (2)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 
  
  (4)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5)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6)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7)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命题点七 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转融通业务的管理 
  
  (一)证券金融公司 
  
  (1)公司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 
  
  (2)职责。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 
  
  (3)开展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自由资金和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二)业务规则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保证金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确定并公布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折算率。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三)权益处理(略)
  
  (四)监督管理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制,保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妥善保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1)风险控制指标。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规定:①净资产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②对单一证券公司转通融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③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④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证监会可以根据防范证券金融公司风险的需要调整提取比例。 
  
  (2)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用途。除用于履行法定职责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外,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经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购置自用不动产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命题点八 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市场准入 
  
  (1)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