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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第一章: 证券市场概述【名师讲解】

2015-04-08 17:54:19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教育

  第一章 证券市场概述
  
  第一节 证券与证券市场 
  
  证券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它用以证明持有人有权依其所持凭证记载的内容而取得应有的权益。可以采取纸面形式或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命题点一有价证券 
  
  (一)有价证券的定义 
  
  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 
  
  (1)证券本身没有价值,但由于它代表着一定量的财产权利,持有人可凭该证券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货币,或是取得利息、股息等收入。 
  
  (2)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流通,客观上具有交易价格。 
  
  有价证券是虚拟资本的一种形式。所谓虚拟资本,是指以有价证券形式存在,并能给持有者带来一定收益的资本。虚拟资本是相对独立于实际资本的一种资本存在形式。通常,虚拟资本的价格总额并不等于所代表的真实资本的账面价格,甚至与真实资本的重置价格也不一定相等,其变化并不完全反映实际资本额的变化。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 
  
  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狭义的有价证券是指资本证券。商品证券是证明持有人拥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属于商品证券的有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 
  
  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货币证券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商业证券,主要是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另一类是银行证券,主要是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持有人有一定的收入请求权。资本证券是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 
  
  有价证券桉不同标准分类: 
  
  1.摇发行主体不同 
  
  政府证券(中央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机构债券)、金融证券和公司证券。政府证券是指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中央政府债券也被称为国债,通常由一国财政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由地方政府发行,以地方税或其他收入偿还。政府机构证券是经批准的政府机构发行的证券,我国不允许政府机构发行债券。公司证券是公司为筹措资金而发行的有价证券,公司证券的范围比较广泛,有股票、公司债券及商业票据等。此外,在公司债券中,通常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成为“金融证券”,其中金融债券尤为常见。 
  
  2.依照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支易 
  
  上市证券:是指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发行,并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内公开买卖的证券。 
  
  非上市证券:是指未申请上市或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证券。非上市证券不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但可以在其他证券交易市场交易。凭证式国债和普通开放式基金份额属于非上市证券。 
  
  3.募集方式 
  
  公募证券是指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证券,审核较严格并采取公示制度。 
  
  私募证券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证券,其审查条件相对宽松,投资者也较少,不采取公示制度。 
  
  4.按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 
  
  按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分为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 
  
  股票和债券是证券市场两个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品种。 
  
  (三)有价证券的特征 
  
  1.收益性 
  
  收益性是指持有证券本身D-j-以获得一定数额的收益,这是投资者转让资本使用权的回报。 
  
  2.流动住 
  
  证券具有极高的流动性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很容易变现、变现的交易成本极小、本金保持相对稳定。 
  
  3.风险性 
  
  风险性是指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的背离,或者说是收益的不确定性。从整体上说,证券的风险与其收益成正比。 
  
  4.期限住 
  
  债券一般有明确的还本付息期限。股票一般没有期限性,可以视为无期证券。 
  
  命题点二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的定义: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一)证券市场的特征 
  
  价值直接交换的场所——有价证券是价值的一种直接表现形式。 
  
  财产权利直接交换的场所——有价证券是财产权利的直接代表。 
  
  风险直接交换的场所——转移的不仅是收益权,同时也包含风险。 
  
  (二)证券市场的结构 
  
  1.层次结构 
  
  按证券进入市场的顺序而形成的结构关系划分,证券市场的构成可分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证券交易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的关系: 
  
  证券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相互依存、相互制约。证券发行市场是流通市场的基础和前提。流通市场是证券得以持续扩大发行的必要条件。此外,流通市场的交易价格制约和影响着证券的发行价格,是证券发行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证券市场的层次性还体现为区域分布、覆盖公司类型、上市交易制度以及监管要求的多样性。根据所服务和覆盖的上市公司类型,可分为全球性市场、全国性市场、区域性市场等类型;根据上市公司规模、监管要求等差异,可分为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创业板或高新企业板);根据交易方式,可以分为集中交易市场、柜台市场等。 
  
  2.品种结构 
  
  这是依据有价证券的品种而形成,分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品市场。 
  
  3.交易场所结构 
  
  按交易活动是否在固定场所进行,证券市场可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有形市场称作“场内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有形市场的诞生是证券市场走向集中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无形市场又称为“场外市场”,是指没有固定交易场所的市场。目前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之间的截然划分已经不复存在,出现了多层次的证券市场结构。 
  
  (三)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 
  
  证券市场被称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具有筹资一投资功能、定价功能和资本配置功能。 
  
  (1)筹资——投资功能:筹资和投资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忽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导致市场的严重缺陷。 
  
  (2)定价功能:证券的价格是证券市场上证券供求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 
  
  (3)资本配置功能:这是指通过证券价格引导资本的流动从而实现资本的合理配置的功能。
  
  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参与者 
  
  命题点一 证券发行人 
  
  (一)公司(企业)
  
  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独资制、合伙制和公司制。现代股份制公司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 
  
  (二)政府和政府机构 
  
  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兴起,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直属机构已成为证券发行的重要主体之一,但政府发行证券的品种仅限于债券。 
  
  通常情况下,中央政府债券不存在违约风险,因此,这类证券被视为“无风险证券”,相对应的证券收益率被称为“无风险利率”,是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价格指标。 
  
  中央银行作为证券发行主体,主要涉及两类证券:第一类是中央银行股票;第二类是中央银行出于调控货币供给量目的而发行的特殊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从2003年起发行中央银行票据。 
  
  命题点二证券投资人 
  
  (一)机构投资者 
  
  1.政府机构:政府债券.舍融债券 
  
  作为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中央银行以公开市场操作作为政策手段,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影响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持有国有股,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通过国家控股、参股来支配更多社会资源的职责。 
  
  从各国的具体实践看,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政府还可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减少非理性的市场震荡。 
  
  2.金融机构 
  
  (1)证券经营机构。 
  
  (2)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自有资金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处置贷款质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向个人客户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3)保险经营机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的比例要求。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QFII制度是一国(地区)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同时,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责任公司被视为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端。 
  
  (6)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目前尚未批准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3.企业和事业法人 
  
  我国现行的规定是,各类企业可参与股票配售,也可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事业法人可用自有资金和有权自行支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4.各类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会公益基金。 
  
  (1)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筹集资金,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 
  
  (2)社保基金。在大多数国家,社保基金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国家以社会保障税等形式征收的全国性社会保障基金;其二是由企业定期向员工支付并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企业年金。 
  
  在我国,社保基金也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社会保障基金。另一部分是社会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3)企业年金。按照中国现行法规,企业年金可由年金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 
  
  (4)社会公益基金。 
  
  (二)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自然人,他们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 
  
  (三)投资者的风险特性与投资适当性 
  
  不同的投资者对风险的态度各不相同,理论上可以将其区分为风险偏好型、风险中立型和风险回避型三种类型。实践中,金融机构通常采用客户调查问卷、产品风险评估与充分披露等方法,根据客户分级和资产分级匹配原则,避免误导投资者和错误销售。 
  
  投资适当性的要求就是“适合的投资者购买恰当的产品”。 
  
  命题点三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 
  
  (一)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是指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其注册资金必须是实缴资金。 
  
  (二)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命题点四 自律性组织 
  
  (一)证券交易所 
  
  在我国有4个: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和台湾证券交易所。 
  
  (二)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体现在保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方面,具体表现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和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管理。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结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命题点五 证券监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节证券市场的产生与发展
  
  命题点一 证券市场的产生 
  
  (1)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客观上需要新的筹集资金手段。自身积累、银行借款不能满足巨额资金需求。 
  
  (2)股份制的发展:股份公司的建立、公司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为证券市场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现实基础和客观要求。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出现了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筹集资金的市场。 
  
  (3)信用制度的发展:证券市场的产生成为必然。信用工具一般有流通变现的要求,要求有流通市场。 
  
  命题点二 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 
  
  (一)萌芽阶段 
  
  1602年,世界上第一个股票交易所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成立。 
  
  1698年,柴思胡同——乔纳森咖啡馆,因众多经纪人在此交易而闻名。 
  
  1773年,英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在该咖啡馆(乔纳森咖啡馆)成立;1802年获得英国政府批准。 
  
  1790年,美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在费城成立。 
  
  1792年5月17日,华尔街梧桐树协定,订立最低佣金标准以及其他交易条款。 
  
  1793年,汤迪咖啡馆在纽约从事证券交易;1817年更名为纽约证券交易会,1863年更名为纽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在独立战争之前主要从事政府债券交易,之后股票交易盛行。 
  
  (二)初步发展 
  
  股份公司数量大增(1911—1920年英国64000家,1921—1930年86000家);至此90%的资本处于股份公司的控制之下;1921—1930年全世界共发行有价证券6000亿法郎。 
  
  (三)停滞阶段 
  
  1929—1933年全球经济危机。 
  
  (四)恢复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20世纪60年代。 
  
  (五)加速发展阶段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重要标志是反映证券市场容量的重要指标——证券化率(证券市值/GDP)的提高。 
  
  命题点三国际证券市场发展现状与趋势 
  
  (一)证券市场一体化 
  
  从证券发行人或筹资者层面看;从投资者层面看;从市场组织结构层面看;从证券市场运行层面看。 
  
  (二)投资者法人化 
  
  证券投资者法人化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人证券投资的比重日益上升,从过去主要是金融机构,扩大到各个行业,很多企业都设立了证券部或投资部。 
  
  (三)金融创新深化 
  
  在场外市场中以各类奇异型期权为代表的非标准交易大量涌现,成为风险管理的利器。 
  
  (四)金融机构混业化 
  
  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1933年经济危机时代制定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取消了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相互渗透业务的障碍,标志着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的终结。 
  
  (五)交易所重组与公司化 
  
  2000年,阿姆斯特丹交易所、布鲁塞尔交易所、巴黎交易所签署协议,合并为泛欧交易所:2002年又先后合并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1IFFE)和葡萄牙交易所(BV1P)。 
  
  1993年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最先挂牌上市。 
  
  (六)证券市场网络化(略)
  
  (七)金融风险复杂化 
  
  20世纪90年代是国际金融风险频繁发生的时期,这一时期曾发生的主要金融风险有:1992年,发生英镑危机,导致英国英镑和意大利里拉退出欧洲汇率机制;1993年,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将日本经济拖入漫长的衰退期;1994年,发生墨西哥金融危机,墨西哥政府被迫宣布货币贬值,结果引起更大规模的资本外逃以及拉丁美洲地区金融市场的连锁反应;1995年,发生巴林银行事件,导致这家有223年历史的英国老字号投资银行进入清算状态,最终被荷兰国际收购;1997年7月,爆发东南亚危机,由泰铢贬值、泰国政府放弃实行多年的固定汇率开始,最后演变成一场严重的地区性经济危机;1997~1998年,日本许多大型金融机构宣布破产,巨额坏账拖累日本金融和经济;1998年8月,俄罗斯发生债务危机,引起国际金融市场的恐慌;1998年8月,为应对国际投机者的攻击,中国香港金融管理局毅然采取不寻常的入市干预办法,成功维持了港币和恒生指数的稳定;1998年8月,美国一家大型对冲基金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因在国际债券期货市场上投机失败而濒临倒闭:1999年年初,巴西爆发金融动荡,汇市、股市双双暴跌,最后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面组织援助。 
  
  (八)金融监管合作化 
  
  次贷危机带来的影响:金融机构去杠杆化、金融监管改革、国际金融合作的进一步加强。 
  
  命题点四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简述 
  
  (一)1日中国证券市场 
  
  ·最早的证券交易机构:由上海外商经纪人组织的“上海股份公所”和“上海众业公所”,交易对象为外国企业股票和债券。 
  
  ·最早的股份制企业:1872年设立的轮船招商局。 
  
  ·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证券交易所法》,推动证券交易所的建立。 
  
  ·1917年北洋政府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经营业务。 
  
  ·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1918年夏天成立的北平证券交易所。 
  
  ·当时规模最大的交易所:1920年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 
  
  ·此后,相继出现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青岛市物品证券交易所、天津市企业交易所等。 
  
  (二)新中国的证券市场 
  
  第一阶段:新中国资本市场的萌生(1978-1992)
  
  ·1981年7月,我国改革传统“既无外债,又无内债”的计划经济思想,重启国债发行。 
  
  ·1987年9月,中国第一家专业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 
  
  ·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营业。 
  
  ·1990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业并引入期货交易机制,成为新中国期货交易的实质性发端。 
  
  ·1992年10月,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推出了中国第一个标准化期货合约——特级铝期货标准合同,实现了由远期合同向期货交易的过渡。 
  
  ·1993年,股票发行试点正式由上海、深圳推广至全国,打开了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第二阶段:全国性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初步发展(1993—1998)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 
  
  ·1997年11月,中国金融体系进一步确定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1998年4月,国务院证券委撤销,中国证监会成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部门,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体制。 
  
  第三阶段: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1999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8年12月颁布并于1999年7月实施,是中国第一部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并由此确认了资本市场的法律地位。 
  
  ·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经济走向全面开放,金融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日益扩大。 
  
  ·从2001年开始,市场步入持续四年的调整阶段:股票指数大幅下挫;新股发行和上市公司再融资难度加大、周期变长;证券公司遇到了严重的经营困难,到2005年全行业连续四年总体亏损。 
  
  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中国资本市场是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试点开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早期制度设计有很多局限,改革措施不配套。一些在市场发展初期并不突出的问题,随着市场的发展壮大,逐步演变成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包括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治理结构不完善;证券公司实力较弱、运作不规范;机构投资者规模小、类型少:市场产品结构不合理,缺乏适合大型资金投资的优质蓝筹股、固定收益类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制度单一,缺乏有利于机构投资者避险的交易制度等。 
  
  ·2009年10月23日,创业板正式启动。2009年年末,中国证监会又适时启动了以沪深300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制度为代表的重大创新,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命题点五 《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于2004年1月31日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发展中国资本市场提升到国家战略任务的高度,提出了九个方面的纲领性意见,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充分认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 
  
  (2)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3)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4)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 
  
  (5)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6)促进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执业水平。 
  
  (7)加强法制和诚信建设,提高资本市场监管水平。 
  
  (8)加强协调配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9)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外开放。 
  
  命颢点六 中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 
  
  (一)在国际资本市场募集资金 
  
  我国股票市场融资国际化是以B股、H股、N股等股权融资作为突破口的。我国自1992年起开始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自1993年开始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N股等)。 
  
  在利用股票市场筹资的同时,我国也越来越重视国际债券市场筹借中长期建设资金,1982年1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债券市场发行100亿日元的私募债券,这是我国国内机构首次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 
  
  (二)开放国内资本市场 
  
  根据我国政府对WTO的承诺,我国证券业在5年过渡期对外开放的内容主要包括: 
  
  (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8股交易。 
  
  (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3)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从事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 
  
  (5)允许合资券商开展咨询服务及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包括信用查询与分析,投资与有价证券研究与咨询,公开收购及公司重组等;对所有新批准的证券业务给予国民待遇,允许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 
  
  (三)有条件地开放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 
  
  企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个人:2007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天津滨海新区进行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试点,标志着资本项下外汇管制开始松动,个人投资者有望在未来从事海外直接投资。 
  
  (四)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开放 
  
  从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已获得当地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在内地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只需通过内地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无需通过专业知识考试;从2006年1月1日起,允许内地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从2008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有关业务。 
  
  截至2011年年底,分别有20家内地证券公司、15家内地基金公司、6家内地期货公司获准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此外,由于香港允许金融机构实行混业经营,有9家中资银行也在香港设立了证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