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证券市场运行
第一节 证券发行市场
证券市场是证券交易的场所,也是资金供求的中心。根据市场的功能划分,证券市场可分为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证券发行市场是发行人以发行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的场所,又称一级市场、初级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是买卖已发行证券的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次级市场。证券市场的两个组成部分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证券发行市场是交易市场的基础和前提,有了发行市场的证券供应,才有流通市场的证券交易,证券发行的种类、数量和发行方式决定着流通市场的规模和运行。交易市场是发行市场得以持续扩大的必要条件,有了交易市场为证券的转让提供保证,才使发行市场充满活力。此外,交易市场的交易价格制约和影响着证券的发行价格,是证券发行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命题点一 证券发行市场概述
(一)证券发行市场的含义与作用
证券发行市场通常无固定场所,是一个无形的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为资金需求者提供筹措资金的渠道。
(2)为资金供应者提供投资和获利的机会,实现储蓄向投资转化。
(3)形成资金流动的收益导向机制,促进资源配置的不断优化。
(二)证券发行市场的构成
(1)证券发行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需求者筹集外部资金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向银行借款和发行证券,即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
(2)证券投资者。
(3)证券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市场上,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为证券发行与投资服务的中立机构。
(三)证券发行分类
1.按发行对象分类
证券发行按发行对象分类,可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
(1)公募发行,又称公开发行,是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采用公募发行的有利之处在于以众多投资者为发行对象,证券发行的数量多,筹集资金的潜力大;投资者范围大,可避免发行的证券过于集中或被少数人操纵;公募发行可增强证券的流动性,有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但公募发行的发行条件比较严格,发行程序比较复杂,登记核准的时间较长,发行费用较高。
(2)私募发行,又称不公开发行或私下发行、内部发行,是指以特定少数投资者为对象的发行。私募发行有确定的投资者,发行手续简单,可以节省发行时间和发行费用,但投资者数量有限,证券流通性较差,不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
公募发行是证券发行中最常见、最基本的发行方式,适合于证券发行数量多、筹资额大、准备申请证券上市的发行人。根据我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按有无发行中介分类
证券发行按有无发行中介分类,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1)直接发行,即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推销、出售证券的发行。
(2)间接发行,是由发行公司委托证券公司等证券中介机构代理出售证券的发行。
一般情况下,间接发行是基本的、常见的方式,特别是公募发行,大多采用间接发行;而私募发行则以直接发行为主。我国《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四)证券发行制度
1.注册制
证券发行注册制即实行公开管理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开制度。它要求发行人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和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发行人不仅要完全公开有关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并且要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发行人只要充分披露了有关信息,在注册申报后的规定时间内未被证券监管机构拒绝注册,就可以进行证券发行,无须再经过批准。
目前,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菲律宾、新加坡、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在证券发行上均采取注册制。
2.核准制
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实行核准制的目的在于证券监管部门能尽法律赋予的职能,保证发行的证券符合公众利益和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需要。
3.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
(1)证券发行核准制
在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人提出发行申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初审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最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核准制不仅强调公司信息披露,同时还要求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性条件,如企业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等。核准制的核心是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大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约束,减少新股发行中的行政干预。
(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指由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辅导,经尽职调查核实公司发行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只接受由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或上市申请文件。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尽职调查,对发行人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连带责任。③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其所推荐的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期间负有持续督导义务,并对公司在督导期间的不规范行为承担责任。④保荐机构要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⑤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实行持续监管。
(3)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证券发行核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发审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独立表决,依法对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审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不断提高发行审核专业化程度和透明度、增加社会监督和提高发行效率的重要举措。
(五)证券承销利度
证券发行的最终目的是将证券推销给投资者。发行人推销证券的方法有两种:一是自行销售,称为自销;二是委托他人代为销售,称为承销。按照发行风险的承担、所筹资金的划拨以及手续费的高低等因素划分,承销方式有包销和代销两种。
(1)包销:指证券承销商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包销可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
(2)代销:我国《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我国《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命题点二 股票发行市场
(一)股票发行类型
(1)首次公开发行。
(2)上市公司增资发行:①向原股东配售股份;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③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④非公开发行股票。
(二)股票发行条件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生产经营合法;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没有重大变化;股权清晰。发行人应具备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的独立性。
发行人的财务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④最近1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⑤最近1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芍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务件
(1)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2)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存续时间。《证券法》第五十条,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3000万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为最近1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
(3)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
(4)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
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
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务件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一般规定,包括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上市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规行为。
(2)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配股)的条件。除一般规定的条件以外,还有以下条件:①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③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3)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增发)的条件。除一般规定的条件以外,还有以下条件: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为计算依据;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1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除一般规定的条件以外,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为计算依据;②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③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5)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②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③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④本次发行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三)我国的股票发行方式
我国的股票发行主要采取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方式,同时也允许上市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我国现行的有关法规规定,我国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募增发)采取对公众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是与发行人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股票配售对象)可以参与网下配售。
询价对象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股票发行的初步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但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虽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所有参与该只股票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再参与网上申购。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在网下配售的同时对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上网公开发行。
主承销商根据有效申购量和该次股票发行量配号,若出现超额认购情况,以摇号抽签方式决定中签的证券账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数量不足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重新启动发行。
(四)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平价发行、溢价发行,但不得折价发行。以超过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项列入发行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询价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和相应的市盈率区间。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发行价格区间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的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命题点三 债券发行市场
(一)债券发行条件
我国债券市场的债券品种有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公司债。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1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对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没有限制性规定,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公司债发行试点办法》规定公司债券发行采用核准制,实行保荐制度,发行程序简单规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公司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债券发行方式
(1)定向发行,又称私募发行、私下发行,即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发行。一般由债券发行人与某些机构投资者,如人寿保险公司、养老基金、退休基金等直接洽谈发行条件和其他具体事务,属直接发行。
(2)承购包销,指发行人与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组成的承销团通过协商条件签订承购包销合同,由承销团分销拟发行债券的发行方式。
(3)招标发行,指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债券承销商和发行条件的发行方式。根据标的物不同,招标发行可分为价格招标、收益率招标和缴款期招标;根据中标规则不同,可分为荷兰式招标(单一价格中标)和美式招标(多种价格中标)。
(三)债券的发行价格
债券的发行价格是指投资者认购新发行的债券实际支付的价格。债券的发行价格分为:平价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
债券的定价方式中公开招标最为典型,其他类别包括:
(1)按招标标的分类:价格招标和收益率招标。
(2)按价格决定方式分类:荷兰式招标、美式招标。
以价格为标的的荷兰式招标,是以募满发行额为止所有投标者的最低中标价格作为最后中标价格,全体中标者的中标价格是单一的;
以价格为标的的美式招标,是以募满发行额为止中标者各自的投标价格作为各中标者的最终中标价,各中标者的认购价格是不相同的。
以收益率为标的的荷兰式招标,是以募满发行额为止的中标者最高收益率作为全体中标者的最终收益率,所有中标者的认购成本是相同的;
以收益率为标的的美式招标,是以募满发行额为止的中标者所投标的各个价位上的中标收益率作为中标者各自的最终中标收益率,各中标者的认购成本是不相同的。
一般情况下,短期贴现债券多采用单一价格的荷兰式招标,长期附息债券多采用多种收益率的美式招标。
第二节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市场是为已经公开发行的证券提供流通转让机会的市场。证券交易市场通常分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证券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为公众公司,其中,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称为上市公司;符合公开发行条件、但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称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将在柜台市场转手交易。
我国《证券法》还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命题点一 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定义、特征与职能
1.定义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高度组织化、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证券交易所本身并不买卖证券,也不决定证券价格,而是为证券交易提供一定的场所和设施,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并对证券交易进行周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为证券交易顺利进行提供一个稳定、公开、高效的市场。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2.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证券交易所的特征包括:①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②参加交易者为具备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交易采取经纪制,即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买卖证券,只能委托会员作为经纪人间接进行交易;③交易的对象限于合乎一定标准的上市证券;④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交易价格:⑤集中了证券的供求双方,具有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⑥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证券交易加以严格管理。
3.证券交易卢斤的职能
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①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②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③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④组织、监督证券交易;⑤对会员进行监管;⑥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⑦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⑧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⑨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二)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公司制和会员制。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一般由金融机构及各类民营公司组建。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由会员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法人团体。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察委员会。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我国内地有两家证券交易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证券交易所均按会员制方式组成,是非营利性的法人。
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我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三)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层次结构
我国在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主板市场的基础上,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置中小企业板块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从而形成交易所市场内的不同市场层次。
1.主板韦场
一般而言,各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代表着国内主板主场。主板市场对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相对创业板市场而言,主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经济发展状况,有“宏观经济晴雨表”之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板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19日正式营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1年7月3日正式营业。
200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市场。
中小企业板块的总体设计可以概括为“两个不变”和“四个独立”。“两个不变”是指中小企业板块运行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与主板市场相同;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公司符合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四个独立”是指中小企业板块是主板市场的组成部分,同时实行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
从制度安排看,中小企业板块以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和指数独立与主板市场相区别,同时,中小企业板块又以其相对独立性与创业板市场相衔接。
2.创业板市场
创业板市场又被称为“二板市场”,是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
创业板市场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风险投资机制中的作用,即承担风险资本的退出窗口作用;二是作为资本市场所固有的功能,包括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升级等作用,而对企业来讲,上市除了融通资金外,还有提高企业知名度、分担投资风险、规范企业运作等作用。因而,建立创业板市场,是完善风险投资体系,为中小高科技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的重要一环,也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创业板市场于2009年10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启动。我国创业板市场主要面向成长型创业企业,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支持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就业机会多的成长型创业企业,特别是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环保节能、现代服务等新兴产业的发展。
我国创业板的推出和发展,将发挥对高科技、高成长创业企业的“助推器”功能,为各类风险投资和社会资本提供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促进创业投资良性循环,逐步强化以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价格发现和资本约束机制,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和竞争力。
创业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板的开板,标志着我国交易所市场在经过20年发展后,已经逐步确立了由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构成的多层次交易所市场体系框架。
(四)证券上市制度
(1)证券上市,是指已公开发行的证券经过证券交易所批准在交易所内公开挂牌买卖,又称交易上市。
我国《证券法》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2)上市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公司上市的资格并不是永久的,当不能满足证券上市条件时,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将对该股票做出实行特别处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决定。
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包括: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3)暂停股票上市交易。
(4)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五)证券交易所的运作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运作系统包括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运作系统包括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1.集中竞价交易系统
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包括交易系统、结算系统、信息系统和监察系统四个部分。
2.大宋交易系统
大宗交易是指一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交易,通常在机构投资者之间进行。大宗交易是在交易所正常交易臼收盘后的限定时间进行,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前收盘价的±30%或当日竞价时间内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由买卖双方采用议价协商方式确定成交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成交。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也不纳入指数计算,不计入当日行情,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3.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固定收益平台所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
固定收益平台设立交易商制度。一级交易商是指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在平台交易中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的交易商。
平台交易采用报价交易和询价交易两种方式。报价交易中交易商可以以匿名或实名方式申报;询价交易中交易商必须以实名方式申报。
4.综舍协议交易平台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证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等证券的协议交易,可以通过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具体包括: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六)交易原则和交易规则
证券交易所采用经纪制交易方式,投资者必须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经纪商在交易所内代理买卖证券,经纪商通过公开竞价形成证券价格,达成交易。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1.证券交易所交易原则
(1)价格优先原则。价格较高的买入申报优先于价格较低的买入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
(2)时间优先原则。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即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2.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的主要交易规则有:
(1)交易时间。交易所有严格的交易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始和结束集中交易,以示公正。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15:00~15:30为大宗交易时间。
(2)交易单位。交易单位是交易所规定每次申报和成交的交易数量单位,以提高交易效率。一个交易单位俗称“一手”,委托买卖的数量通常为一手或一手的整数倍。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
(3)价位。价位是交易所规定每次报价和成交的最小变动单位。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为0.001美元,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为0.01港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人民币。
(4)报价方式。传统的证券交易所用口头叫价方式并辅之以手势作为补充,现代证券交易所多采用电脑报价方式。
(5)价格决定。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竞价交易采取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6)涨跌幅限制。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目无价格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自2007年1月8日起对未完成股改的股票(即S股)实施特别的差异化、制度化安排,将其涨跌幅比例统一调整为5%,同时要求该类股票实行与ST、*ST股票相同的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同时还将逐步调整指数样本股挑选标准,将未股改的公司从相关成分指数中剥离。
(7)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8)交易行为监督。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9)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因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将及时向市场公告,并可视情况需要单独或者同时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的,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决定,交易所通过网站及相关媒体及时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交易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向市场公告。
(10)交易信息发布。交易规则看似平常,但正是这些交易规则组织起每日巨额的证券交易,保证了证券交易的高效、有序进行。
命题点二 场外交易市场
(一)场外交易市场的定义和特征
1.场外支易市场定义
从交易的组织形式看,资本市场可以分为交易所场内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是相对于交易所市场而言的,是在证券交易所之外进行证券买卖的市场。传统的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在物理概念上的区分为:交易所市场的交易是集中在交易大厅内进行的;场外市场,又被称为“柜台市场”或“店头市场”,是分散在各个证券商柜台的市场,无集中交易场所和统一交易制度。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证券交易的方式逐渐演变为通过网络系统将订单汇集起来,再由电子交易系统处理,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物理界限逐渐模糊。
目前,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概念演变为风险分层管理的概念,即不同层次市场按照上市品种的风险大小,通过对上市或挂牌条件、信息披露制度、交易结算制度、证券产品设计以及投资者约束条件等作出差异化安排,实现了资本市场交易产品的风险纵向分层。
2.场外交易韦场特征
(1)挂牌标准相对较低,通常不对企业规模和盈利情况等作要求。
(2)信息披露要求较低,监管较为宽松。
(3)交易制度通常采用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也叫报价驱动制度,是指做市商向市场提供双向报价,投资者根据报价选择是否与做市商交易。相对于交易所市场常用的竞价交易制度,场外交易市场的投资者无论是买入还是卖出股票,都只能与做市商交易,即在一笔交易中,买卖双方必须有一方是做市商。近年来,随着计算机和网络通信等电子技术的应用,场外交易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在交易方式上目益趋同,场外交易市场也具备了计算机自动撮合的条件。目前的场外交易市场早已不再单纯采用集中报价、分散成交的做市商模式,而是掺杂自动竞价撮合,形成混合交易模式。
(二)场外交易市场的功能
场外交易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具备以下功能:
(1)拓宽融资渠道,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2)为不能存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提供流通转让的场所。
(3)提供风险分层的金融资产管理渠道。
(三)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
1.银行间债券市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依托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登记公司”)的,面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交易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事业单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于1997年6月6日。
(1)组织构架。交易中心总部设在上海,备份中心建在北京。
(2)发展过程。
(3)人民币债券交易。
交易时间:每周一~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6:30。从2002年4月起,债券市场准入实行备案制。
2.代力股份转让系统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又称三板。目前,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原STAQ(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NET(全国证券交易系统)挂牌公司和沪、深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这类公司按其资质和信息披露履行情况,其股票采取每周集合竞价1次、3次或5次的方式进行转让;另一类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报价转让,目前主要是中关村科技园区高科技公司,其股票转让主要采取协商配对和定价委托的方式进行成交。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非上市中小型高新技术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同时也为退市后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继续流通的场所,并解决了原STAQ、NET系统历史遗留的数家公司法人股的流通问题。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一个以证券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契约为基础,依托证券交易所和中央登记公司的技术系统和证券公司的服务网络,以代理买卖挂牌公司股份为核心业务的股份转让平台。
3.债券柜台交易市场(略)
第三节证券价格指数
命题点一 股价平均数和股价指数
(一)股价指数的编制步骤
第一步,选择样本股。样本股的选择主要考虑两条标准:①样本股的市价总值要占在交易所上市的全部股票市价总值的大部分;②样本股票价格变动趋势必须能反映股票市场价格变动的总趋势。
第二步,选定某基期,并以一定方法计算基期平均股价或市值。
第三步,计算计算期平均股价或市值,并作必要的修正。
第四步,指数化。如果计算股价指数,需要将计算期的平均股价或市值转化为指数值,即将基期平均股价或市值定为某一常数(通常为100、1000或10),并据此计算计算期股价的指数。
(二)股价平均数
股价平均数采用股价平均法,用来度量所有样本股经调整后的价格商品的平均值。
1.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
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是以样本股每日收盘价之和除以样本数。其计算公式为
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的优点是计算简便,但也存在两个缺点:①发生样本股送配股、拆股和更换时会使股价平均数失去真实性、连续性和时间数列上的可比性;②在计算时没有考虑权数,即忽略了发行量或成交量不同的股票对股票市场有不同影响这一重要因素。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的这两点不足,可以通过加权股价平均数和修正股价平均数来弥补。
2.加权股价平均数
加权股价平均数也称加权平均股价,是将各样本股票的发行量或成交量作为权数计算出来的股价平均数。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Wi——样本股的发行量或成交量。
3.修正股价平均数
修正股价平均数是在简单算术平均数法的基础上,当样本股名单发生变化,或样本股的股本结构发生变化,或样本股的市值出现非交易因素的变动时,通过变动除数,使股价平均数保持连贯性。
新除数=修正后的总价格(或总市值)×原除数/修正前的总价格(或总市值)
修正股价平均数=股份变动后的总价格/新除数
目前在国际上影响最大、历史最悠久的道琼斯股价平均数就采用修正股价平均数法来计算股价平均数,每当股票分割、送股或增发、配股数超过原股份10%时,就对除数作相应的修正。
(三)股价指数
股票价格指数是将计算期的股价或市值与某一基期的股价或市值相比较的相对变化指数,用以反映市场股票价格的相对水平。
股价指数的编制方法有简单算术股价指数和加权股价指数两类。
1.简单算术股价指数
简单算术股价指数有相对法和综合法之分。
(1)相对法,是先计算各样本股的个别指数,再加总求出算术平均数。
若设股价指数为P´,基期第i种股票价格为Poi;计算期第i种股票价格为P1i样本数为Ⅳ,计算公式为
(2)综合法,是将样本股票基期价格和计算期价格分别加总,然后再求出股价指数,其计算公式为
2.加权股价指数
加权股价指数是以样本股票发行量或成交量为权数加以计算,有基期加权、计算期加权和几何加权股份指数之分。
(1)基期加权股价指数又称“拉斯贝尔加权指数”,采用基期发行量或成交量作为权数,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Qi代表第i种股票基期发行量或成交量。
(2)计算期加权股价指数又称“派许加权指数”,采用计算期发行量或成交量作为权数。其适用性较强,使用较广泛,很多著名股价指数,如标准普尔指数等,都使用这一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Qi代表计算期第i种股票的发行量或成交量。
(3)几何加权股价指数又称“费雪理想式”,是对两种指数作几何平均,由于计算复杂,很少被实际应用。其计算公式为
命题点二 我国主要的证券价格指数
(一)我国主要的股票价格指数
1.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及其指数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25日,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发起设立的一家专业从事证券指数及指数衍生产品开发服务的公司。
(1)沪深300指数
沪深300指数简称沪深300,成分股数量为300只,指数基日为2004年12月31日,基点为1000点。
沪深300指数按规定作定期调整。原则上指数成分股每半年进行一次调整,一般为1月初和7月初实施调整,调整方案提前两周公布。每次调整的比例不超过10%。样本调整设置缓>中区,排名在240名内的新样本优先进入,排名在360名之前的老样本优先保留。最近一次财务报告亏损的股票原则上不进入新选样本,除非该股票影响指数的代表性。
(2)中证规模指数
中证规模指数包括中证100指数、中证200指数、中证500指数、中证700指数、中证800指数和中证流通指数。
中证100指数定位于大盘指数,中证200指数为中盘指数,沪、深300指数为大中盘指数,中证500指数为小盘指数,中证700指数为中小盘指数,中证800指数则由大W/J\盘指数构成。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价指教
(1)成分指数类:
1)上证成分股指数,简称“上证180指数”。上证成分股指数的样本股共有180只股票,每年调整一次成分股,每次调整比例一般不超过10%,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公式计算。采用除数修正法修正原固定除数。
2)上证50指数。
3)上证380指数。
(2)综合指数类:
1)上证综合指数。以1990年12月19日为基期,以全部上市股票为样本,以股票发行量为权数,按加权平均法计算。
2)新上证综合指数。新上证综指选择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沪市上市公司组成样本,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股票在方案实施后的第2个交易日纳入指数。采用派许加权方法,以样本股的发行股本数为权数进行加权计算。
上证综合指数系列还包括A股指数、8股指数及工业类指数、商业类指数、地产类指数、公用事业类指数、综合类指数、中型综指、上证流通指数等。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价指教
(1)成分指数类,包括:①深圳成分指数;②深证100指数。
(2)综合指数类:①深圳综合指数。②深圳A股指数。③深圳B股指数。④行业分类指数。⑤中小企业板指数。中小企业板指数以全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后并正常交易股票为样本,新股于上市次日起纳入指数计算。中小企业板指数以2005年6月7日为基日,设定基点为1000点,于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对外发布。⑥创业板综合指数。⑦深证新指数。
4.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主要股价指教
(1)恒生指数。恒生指数是由香港恒生银行于1969年11月24日起编制公布、系统反映香港股票市场行情变动最有代表性和影响最大的指数。它挑选了33种有代表性的上市股票为成分股,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2006年2月,首次将H股纳入恒生指数成分股。至2007年3月,中国建设银行、中国石化、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中国人寿纳入恒生指数,恒指成分股增加至38只。
(2)恒生综合指数系列,由恒生银行2001年10月3日推出。恒生综合指数包括200家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并分为两个独立指数系列,即地域指数系列和行业指数系列。地域指数分为恒生香港综合指数和恒生中国内地指数。
恒生中国内地指数包括77家在香港上市而营业收益主要来自中国内地的公司,又分为恒生中国企业指数(H股指数)和恒生中资企业指数(红筹股指数)。
(3)恒生流通综合指数,2002年9月23日推出。
(4)恒生流通精选指数系列。
(5)台湾证交所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
5.海外上市公司指教
2004年10月18日芝加哥期权交易所全资子公司CBOE期货交易所(CFE)推出CBOE中国指数。
(二)我国主要的债券指数
(1)中证全债指数。
(2)上证国债指数。
(3)上证企业债指数。
(4)中国债券指数。
(三)我国基金指数
(1)中证基金指数系列。
(2)中证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
(3)上证基金指数。
(4)深圳基金指数。
命题点三 国际主要股票市场及价格指数
(一)道琼斯工业股价平均数
道琼斯工业股价平均数是世界上最早、最享盛誉和最有影响的股票价格平均数,由美国道琼斯公司编制,并在《华尔街日报》上公布。
早在1884年7月3日,道琼斯公司的创始人查尔斯·亨利·道和爱德华·琼斯根据当时美国有代表性的11种股票编制股票价格平均数,并发表于该公司编辑出版的《每日通讯》上。以后,道琼斯股价平均数的样本股逐渐扩大至65种,编制方法也有所改进,《每日通讯》也于1889年改为《华尔街日报》。现在人们所说的道琼斯指数实际上是一组股价平均数,包括5组指标:①工业股价平均数。②运输业股价平均数。③公用事业股价平均数。④股价综合平均数。⑤道琼斯公正市价指数。
道琼斯股价平均数以1928年10月1日为基期,基期指数为100。道琼斯指数的编制方法原为简单算术平均法,由于这一方法的不足,从1928年起采用除数修正的简单平均法,使平均数能连续、真实地反映股价变动情况。
长期以来,道琼斯股价平均数被视为最具权威性的股价指数,被认为是反映美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最灵敏的指标。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该指数历史悠久,采用的65种股票都是世界上第一流大公司的股票,在各自的行业中都居举足轻重的主导地位,而且不断地以新生的更有代表性的股票取代那些已失去原有活力的股票,使其更具代表性,比较好地与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2000多种股票变动同步,指数由最有影响的金融报刊《华尔街日报》及时而详尽报导等。
(二)金融时报证券交易所指数
金融时报证券交易所指数(FTSE100,也译为“富时指数”)是英国最具权威性的股价指数,原由《金融时报》编制和公布,现由《金融时报》和伦敦证券交易所共同拥有的富时集团编制。这一指数包括3种:①金融时报工业股票指数,又称30种股票指数。该指数包括30种最优良的工业股票价格。它以1935年7月1日为基期,基期指数为100。②100种股票交易指数,又称FT一100指数。该指数自1984年1月3日起编制并公布。这一指数挑选了100家有代表性的大公司股票,该指数基值定为1000。③综合精算股票指数。该指数从伦敦股市上精选700多种股票作为样本股加以计算。它自1962年4月10日起编制和公布,并以这一天为基期,基数为100。
(三)日经225股价指数
日经225股价指数是日本经济新闻社编制和公布的反映日本股票市场价格变动的股价指数。该指数从1950年9月开始编制,1975年5月1日日本经济新闻社向道琼斯公司买进商标,采用道琼斯修正指数法计算,指数也改称为日经道式平均股价指标。1985年5月合同期满,经协商,又将名称改为日经股价指数。
现在日经股价指数分成两组:①日经225种股价指数。②日经500种股价指数。
(四)NASDAQ市场及其指数
NASDAQ的中文全称是“全美证券交易商自动报价系统”,于1971年正式启用。
NASDAQ市场设立了13种指数,NASDAQ综合指数是以在NASDAQ市场上市的、所有本国和外国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为基础计算的。该指数按每个公司的市场价值来设权重,这意味着每个公司对指数的影响是由其市场价值决定的。市场总价是所有已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每个交易目的卖出价总和。现在NASDAQ综合指数包括3300多家公司,远远超过其他市场指数。该指数是在1971年2月5日启用的,基准点为100点。
第四节 证券投资的收益与风险
命题点一 证券投资收益
投资者总是既希望回避风险,又希望获得较高的收益。但是,收益和风险是并存的,通常收益越高,风险越大。投资者只能在收益和风险之间加以权衡,即在风险相同的证券中选择收益较高的,或在收益相同的证券中选择风险较小的进行投资。
(一)股票收益
股票收益是指投资者从购入股票开始到出售股票为止整个持有股票期间的收入。
股票收益的构成:股息收入、资本损益(资本利得)和公积金转增收益。
1.股息收入
股息是指股票持有者依据所持股票从发行公司分取的盈利。通常,税后利润按以下程序分配:如果有未弥补亏损,首先用于弥补亏损:按《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如果有优先股,按固定股息率对优先股股东分配;经股东大会同意,提取任意公积金:剩余部分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对普通股股东分配。可见,税后净利润是公司分配股息的基础和最高限额,但因要作必要的公积金的扣除,公司实际分配的股息总是少于税后净利润。股息的来源是公司的税后利润。
(1)现金股息,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股息和红利,是最普通、最基本的股息形式。
(2)股票股息,是以股票的方式派发的股息,通常由公司用新增发的股票或一部分库存股票作为股息代替现金分派给股东。
股票股息原则上是按公司现有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的,采用增发普通股票并发放给普通股股东的形式,实际上是将当年的留存收益资本化。股票股息是股东权益账户中不同项目之间的转移,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总额没有影响,对得到股票股息的股东在公司中所占权益的份额也不会产生影响,仅仅是股东持有的股票数比原来多了。
发放股票股息既可以使公司保留现金,解决公司发展对现金的需要,又使公司股票数量增加,股价下降,有利于股票的流通。
(3)财产股息。财产股息是公司用现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向股东分派股息。最常见的是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或子公司的股票、债券,也可以是实物。分派财产股息,可减少现金支出,满足公司对现金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4)负债股息。负债股息是公司通过建立一种负债,用债券或应付票据作为股息分派给股东。
(5)建业股息,又称“建设股息”,是指经营铁路、港口、水电、机场等业务的股份公司,由于其建设周期长,不可能在短期内开展业务并获得盈利,为了筹集所需资金,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并获得批准后,公司可以将一部分股本作为股息派发给股东。
建业股息不同于其他股息,它不是来自公司的盈利,而是对公司未来盈利的预分,实质上是一种负债分配,也是无盈利无股息原则的一个例外。
2.资本损益
上市股票具有流动性,投资者可以在股票交易市场上出售持有的股票收回投资,赚取盈利,也可以利用股票价格的波动低买高卖来赚取差价收入。股票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就是资本损益,或被称为“资本利得”。资本损益可正可负,当股票卖出价大于买入价时,资本损益为正,即为资本收益;当卖出价小于买入价时,资本损益为负,即为资本损失。由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是决定股票价格的重要因素,因此,资本损益的取得主要取决于股份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股票市场的价格变化,同时与投资者的投资心态、投资经验及投资技巧也有很大关系。
3.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也采取送股的形式,但送股的资金不是来自当年未分配利润,而是公司提取的公积金。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资本公积金。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红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成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二)债券的收益
债券的收益包括:利息收益、资本损益(资本利得)和再投资收益。
1.利息收益
债券的利息收益取决于债券的票面利率和付息方式。票面利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债券发行人的筹资成本和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一般由债券发行人根据债券本身的性质和对市场条件的分析决定。首先,要考虑投资者的接受程度。其次,债券的信用级别是影响债券票面利率的重要因素。再次,利息的支付方式和计息方式也是决定票面利率要考虑的因素。
最后,还要考虑证券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一般把债券利息的支付分为一次性付息和分期付息两大类。分期付息债券又称附息债券或息票债券,是在债券到期以前按约定的日期分次按票面利率支付利息,到期再偿还债券本金。
债券的付息方式是指发行人在债券的有效期间内,何时或分几次向债券持有者支付利息。付息方式既影响债券发行人的筹资成本,也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一般把债券利息的支付分为一次性付息和分期付息两大类。分期付息债券又被称为“附息债券”或“息票债券”,是在债券到期以前按约定的日期分次按票面利率支付利息,到期再偿还债券本金。分期付息一般分按年付息、半年付息和按季付息三种方式。对投资者来说,在票面利率相同的条件下,分期付息可获取利息再投资收益,或享有每年获得现金利息便于支配的流动性好处。
2.资本损益
债券投资的资本损益是指债券买入价与卖出价或买入价与到期偿还额之间的差额。同股票的资本损益一样,债券的资本损益可正可负:当卖出价或偿还额大于买入价时,资本损益为正,即为资本收益;当卖出价或偿还额小于买入价时,资本损益为负,即为资本损失。投资者可以在债券到期时将持有的债券兑现,或是利用债券市场价格的变动低买高卖,从中取得资本收益,当然,也有可能遭受资本损失。
3.再投资收益
再投资收益是投资债券所获现金流量再投资的利息收入。
决定再投资收益的主要因素是债券的偿还期限、息票收入和市场利率的变化。
如果未来的再投资收益率低于购买债券时预期的到期收益率,则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在给定债券息票利率和到期收益率的,隋况下,债券的期限越长,再投资收益对债券总收益的影响越大,再投资风险也越大。在给定偿还期限和到期收益率的情况下,债券的息票利率越高,再投资收益对债券总收益的影响越大。当市场利率变化时,再投资收益率可能大于或小于到期收益率,使投资总收益发生相应变化。但是,对于无息债券而言,由于投资期间并无利息收入,因而也不存在再投资风险,持有无息债券直至到期所得到的收益就等于预期的到期收益。
命题点二 证券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风险是指证券预期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和变动幅度。
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性投资。一般而言,风险是指对投资者预期收益的背离,或者说是证券收益的不确定性。证券投资的风险是指证券预期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及变动幅度。在证券投资活动中,投资者投入一定数量的本金,目的是希望能得到预期的若干收益。从时间上看,投入本金是当前的行为,其数额是确定的,而取得收益是在未来的时间。在持有证券这段时间内,有很多因素可能使预期收益减少甚至使本金遭受损失,因此,证券投资的风险是普遍存在的。与证券投资相关的所有风险被称为“总风险”,总风险可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两大类。
(一)系统风险
系统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可能变动,不可回避、不可分散的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改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法规、举措出台,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波动风险
经济周期波动风险是指证券市场行情周期性变动而引起的风险。这种行情变动不是指证券价格的日常波动和中级波动,而是指证券行情长期趋势的改变。
证券行情随经济周期的循环而起伏变化,总的趋势可分为看涨市场或称多头市场、牛市,以及看跌市场或称空头市场、熊市两大类型。
在这两个变动趋势中,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在整个看涨行市中,几乎所有的股票价格都会上涨;在整个看跌行市中,几乎所有的股票价格都不可避免地有所下跌,只是涨跌程度不同而已。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利率与证券价格呈反方向变化。市场利率的变化会引起证券价格变动,并进一步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利率从两方面影响证券价格:一是改变资金流向;二是影响公司的盈利。利率风险对不同证券的影响是不相同的:
(1)利率风险是固定收益证券的主要风险,特别是债券的主要风险。债券面临的利率风险由价格变动风险和息票利率风险两方面组成。
(2)利率风险是政府债券的主要风险。根据发行主体不同,债券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
(3)利率风险对长期债券的影响大于短期债券。在利率水平变动幅度相同的情况下,长期债券价格变动幅度大于短期债券,因此,长期债券的利率风险大于短期债券。
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也会受到利率风险的影响。其中优先股票因股息率固定而受利率风险影响较大。
4.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在通货膨胀情况下,物价普遍上涨,社会经济运行秩序混乱,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恶化,证券市场也难免深受其害,所以购买力风险是难以回避的。
实际收益率=名义收益率一通货膨胀率
只有当名义收益率大于通货膨胀率时,投资者才有实际收益。
购买力风险对不同证券的影响是不同的,最容易受其损害的是固定收益证券,如优先股票、债券。
购买力风险对不同证券的影响是不相同的,最容易受其损害的是固定收益证券,如优先股票、债券。因为它们的名义收益率是固定的,当通货膨胀率升高时,其实际收益率就会明显下降,所以固定利息率和股息率的证券购买力风险较大;同样是债券,长期债券的购买力风险又比短期债券大。相比之下,浮动利率债券或保值贴补债券的购买力风险较小。
(二)非系统风险
非系统风险是指只对某个行业或个别公司的证券产生影响的风险,它通常由某一特殊因素引起,与整个证券市场的价格不存在系统、全面的联系,而只对个别或少数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非系统风险包括信用风险、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到期时无法还本付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它主要受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能力、盈利水平、事业稳定程度及规模大小等因素影响。信用风险是债券的主要风险。政府债券的信用风险最小。
政府债券的信用风险最低,一般认为中央政府债券几乎没有信用风险,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依次从低到高排列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但大金融机构或跨国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有时会低于某些政局不稳的国家的政府债券。
(2)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公司的决策人员与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而导致公司盈利水平变化,从而使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可能。
经营风险来自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方面。内部因素包括:项目投资决策失误、不注意技术更新、不注意市场调查、销售决策失误。外部因素包括公司以外的客观因素,如政府产业政策的调整、竞争对手的实力变化等。但经营风险主要还是来自公司内部的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
公司的经营状况最终表现于盈利水平的变化和资产价值的变化,经营风险主要通过盈利变化产生影响,对不同证券的影响程度也有所不同。经营风险是普通股票的主要风险,公司盈利的变化既会影响股息收入,又会影响股票价格。当公司盈利增加时,股息增加,股价上涨:当公司盈利减少时,股息减少,股价下降。
(3)财务风险。财务风险是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
实际上公司融资产生的财务杠杆作用犹如一把“双刃剑”,当融资产生的利润大于债息率时,给股东带来的是收益增长的效应;反之,就是收益减少的财务风险。对股票投资来说,财务风险中最大的风险当属公司亏损风险。
命题点三 收益与风险的关系
收益与风险的基本关系是:收益与风险相对应。
而一旦公司发生亏损,投资者将在两个方面产生风险:①投资者将失去股息收入;②投资者将损失资本利得。公式表示如下
预期收益率=无风险利率+风险补偿
无风险收益率是指把资金投资于某一没有任何风险的投资对象而能得到的收益率,这是一种理想的投资收益,我们把这种收益率作为一种基本收益,再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使投资者得到应有的补偿。
几种情况的比较:
(1)同一种类型的债券,长期债券利率比短期债券高。这是对利率风险的补偿。
(2)不同债券的利率不同,这是对信用风险的补偿。
(3)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债券的票面利率会提高或是会发行浮动利率债券,这是对购买力风险的补偿。
(4)股票的收益率一般高于债券。这是因为股票面临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经济周期波动风险比债券大得多,必须给投资者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