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荐制度、承销制度的概念
(一)保荐制度
保荐制度由保荐人(券商)对发行人发行证券进行推荐和辅导,并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并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间内继续协助发行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完成招股计划书中的承诺,同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二)承销制度
股票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行为。股票承销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股票承销期不能少于10日,不能超过90日。
股票承销有以下两种方式:
(1)股票代销。股票代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协议,由后者代理发行公司发行股票的方式。
(2)股票包销。股票包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机构达成协议,如果证券机构不能完成股票发售的,由证券机构承购的股票发行方式,股票包销又分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
五、股票的无纸化发行和初始登记制度
(一)股票的无纸化发行
股票凭证是股票的具体表现形式。股票不但要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发行上市,而其票面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内容。股票凭证在制作程序、记载的内容和记载方式上都必须规范化,并且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于电子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我国深沪股市股票的发行和交易都借助于电子计算机及电子通信系统进行,上市股票的日常交易已实现了无纸化,所以现在的股票仅仅是由电子计算机系统管理的一组组二进制数字而已。我国发行的每股股票的面额均为1元人民币,股票的发行总额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股本数。
(二)股票的初始登记制度
股份登记指股份公司的股份明细数据在结算系统中的初始登记行为。股份发行登记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登记和增发新股登记。在我国,股份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发行新股,曾采用股票认购证、与储蓄存款挂钩、“全额预缴,比例配售”等网下发行和网上定价发行、网上竞价发行等方式。在不同的发行方式下,股份发行登记的方法略有不同。
六、新股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和一般规定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营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制定并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指标作出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生产经营合法;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没有重大变化;股权清晰;发行人应具备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的独立性;发行人应规范运行。发行人的财务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最近1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1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以下条件: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本次发行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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