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点汇总一
2015-04-08 08:29:16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教育
【考点五】权证的交易与行权
-、权证的交易
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自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权证。证券公司在代理投资者买卖权证时,应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由证券交易所统-制定。
投资者应使用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A股账户)办理权证的认购、交易、行权等业务。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二、权证的行权
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应委托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的会员)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权证行权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
当日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
【考点六】代办股份转让
-、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
所谓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
二、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范围
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中,证券公司必须是取得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主办券商。主办券商业务可以分为主办业务和代办业务。
1.主办业务范围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有下列主办业务:
(1)对拟推荐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股份转让公司挂牌前,主办券商应完成初次辅导。
(2)办理所推荐的股份转让公司挂牌事宜,包括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推荐文件,办理所推荐公司股权确认,确定及调整所推荐公司的股份转让方式等。
(3)发布关于所推荐股份转让公司的分析报告,包括在挂牌前发布推荐报告,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对定期报告的分析报告,以及在董事会就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
(4)指导和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5)对股份转让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则和协议及时处理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
(6)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7)中国证券业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代办业务范围
(1)受托办理股份转让公司股权确认事宜。
(2)向投资者提示股份转让风险,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接受投资者委托办理股份转让业务。
(3)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或相关主办券商的要求,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4)中国证券业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考点七】 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
一、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概念
所谓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简称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考点-】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及特点
-、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依法公开发行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
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决策的自主性。
(2)交易的风险性。
(3)收益的不确定性。
【考点二】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
-、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一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在严格遵守监管法规中关于自营业务规模等风险控制指标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充足等情况确定自营业务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进行落实。自营业务具体投资运作管理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决定。
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
自营业务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应在投资决策机构作出的决策范围内,根据授权负责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和执行工作。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授权过程进行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同时,要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管理体系,制定标准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自营业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的职责。
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自营业务中涉及自营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集体决策并采取书面形式,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运作管理
根据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特点和管理要求,证券自营业务运作管理重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控制运作风险。
(2)确定运作原则。
(3)建立运作流程。
(4)专人负责清算。
【考点三】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监控
-、自营业务的风险
自营业务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等行为,如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可能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市场波动,造成证券公司自营亏损的风险。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所谓自营业务的风险性或高风险特点也主要是指这种风险。
3.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规模失控、管理不善、内控不严或操作失误而使自营业务受到损失的风险。
二、自营业务的规模与比例控制
由于证券自营业务的高风险特性,为了控制经营风险,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利率互换)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5%计算。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3)持有-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持有-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点四】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的含义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二、内幕交易行为
常见的内幕交易包括以下行为:
(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考点五】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的含义
所谓操纵市场,是指机构或个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制造证券交易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的行为。
二、操纵市场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列示的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有: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问、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考点-】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及种类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
根据2003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令第17号《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二、资产管理业务的种类
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有以下三种:
(1)为单-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3)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考点二】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
(2)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3)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券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净资本计算表和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期财务报表。
(4)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登记表。
(5)资产管理业务人员、风险控制岗位人员的名单、简历、证券业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出具的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7)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及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评审报告。
(8)资产管理业务计划书和业务操作规程。
(9)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试行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考点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2)健全制度,规范运作。
(3)投资风险,客户自担。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1.客户委托资产及来源
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2.客户资产托管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资产托管机构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应当立即要求证券公司改正;未能改正或者造成客户委托资产损失的,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报告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并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三、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1)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2)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3)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4)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5)各类风险揭示。
(6)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7)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客户所持有证券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9)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10)与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1)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
(12)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13)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考点四】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
-、申报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制作申请材料(简称申报材料),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拟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法律意见。上述申报材料-式三份(至少-份为原件),其中报送中国证监会两份,报送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份。
二、受理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证券公司是否受理其申请。
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自中国证监会决定受理其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对申报材料的书面意见报送到中国证监会。
证券公司已申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尚在审核期间或者已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开始运作之前,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其设立新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
三、审核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后,结合有关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情况,对拟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托管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准决定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开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
【考点五】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客户的权利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客户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投入资金占集合资产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
(2)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知情的权利。
二、客户的义务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客户主要承担以下义务:
(1)按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
(2)保证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
(3)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不得转让有关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所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
(5)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考点-】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
-、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
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人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二、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8)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二】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
(2)集中管理原则。
(3)独立运行原则。
(4)岗位分离原则。
二、证券公司信用账户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按照规定可以存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该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三、客户信用账户
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实名信用资金台账和信用证券账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台账是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负债明细数据的账户。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客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四、证券充抵保证金的计算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1)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股票及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被实行特别处理和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为0。
(2)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3)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4)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5)权证的折算率为0。
五、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计算
客户融资买人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融资买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客户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考点三】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
-、客户信用风险
客户信用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客户违约,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导致证券公司损失的可能性。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市场波动,交易异常,造成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危及市场安全,或造成证券公司客户担保品贬值、维持担保比例不足,且证券公司无法实施强制平仓收回融出资金(证券)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三、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
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规模失控,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过大、期限过长,而造成证券公司资产流动性不足、净资本规模和比例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可能性。
四、业务管理风险
业务管理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经营中因制度不全、管理不善、控制不力、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业务经营损失的可能性。
五、信息技术风险
信息技术风险主要是指因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系统故障致使交易中断、监控失效而导致承担客户资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或无法收回到期债权的可能性。
【考点四】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每-证券的市场融资买人量和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
单-证券的市场融资买人量或者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最高限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中国证监会及该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三、客户信用资金存管指定商业银行的监管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中国证监会及该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四、监管机构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客户选择、合同签订、授信额度的确定、担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补交担保物的通知以及处分担保物等事项,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考点五】转融通业务
-、转融通业务的含义
所谓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二、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责
证券金融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批准设立专司转融通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
(1)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2)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3)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4)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三、转融通业务合同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转融通的资金数额、标的证券的种类和数量、期限、费率、保证金的比例、证券权益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转融通业务合同标准格式,报证监会备案。
【考点-】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人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人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人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融资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人资金、出质债券的-方;融券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方。
二、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用于质押的债券需要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即进入质押库)。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证券公司营业部接受投资者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委托时,应事先向投资者提交《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与投资者签订《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交质押券,填写“质押券提交申请表”。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参与者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参与者包括: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五、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品种及交易单位
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2002年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第六条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买断式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91天。参与者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回购到期时参与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资金与债券的反向交割,不得展期。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元。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动用质押的债券。回购到期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回购项下的资金,并解除质押关系。
【考点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含义及作用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含义
所谓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开放式回购,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在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中,通过卖出-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以-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
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作用
买断式回购对完善市场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
(2)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
(3)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
【考点三】债券回购交易的清算与交收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1.初始清算与交收
在回购交易日,中国结算公司于当日收市后根据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相关规定,按成交金额将结算参与人当日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结算参与人客户或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付款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2.到期清算与交收
回购交易到期清算日收市后,中国结算公司按到期购回金额将到期购回的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其到期清算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
到期购回金额=购回价格×成交金额÷100
购回价格=100+成交年收益率×100×回购天数÷360
结算参与人客户或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付款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与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参与债券回购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将持有的债券托管于其账户。债券交易的债券结算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以转账方式进行。商业银行应通过其准备金存款账户和中国人民银行资金划拨清算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商业银行与其他参与者之间、其他参与者相互之间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途径由双方自行商定。
债券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收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选择。
见券付款,指在首次交收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的交收方式。
券款对付,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收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收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账的交收方式。
见款付券,指在到期交收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收方式。
交易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债券和资金的交收指令,在约定交收日应有足额的用于交收的债券和资金,不得买空或卖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是首次交收日至到期交收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收日,不含到期交收日。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
到期资金清算额=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
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券托管和结算有关情况,及时为参与者提供债券托管、债券结算、本息兑付和账务查询等服务;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对债券账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为账户所有人保密。
三、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1.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
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业务流程如下:
(1)清算。买断式回购初始交易日(T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根据证券交易所成交数据按参与人清算编号对买断式回购交易、履约金与其他品种的交易进行清算,形成-个清算净额。
(2)资金交收和证券交收。资金方面,T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进行T+0资金预交收。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内可用资金小于当日清算应付净额的,或当日清算应收净额不足抵补历史透支的,该参与人T+0预交收资金不足,其差额为待交付金额,必须在T+1日交收截止时点前补入其资金交收账户内。T+1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资金交收时,将结算参与人应付净额由其资金交收账户划拨至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在结算参与人已完成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将应收净额由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其资金交收账户。
2.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业务流程
对于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成交记录完成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交收。结算参与人多笔应付、应收不作轧差处理,同-笔交易不拆分交收。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对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不提供交收担保。
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的交收时点为R+1日(R为到期日)14:00。回购到期清算日(R日)9:00~1 5:00,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通过PROP系统对当日到期的-笔或多笔买断式回购申报不履约。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接受对同-笔交易的多次申报,但以最后-次申报为准。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到参与人发送的不履约申报后,将申报结果即时反馈给申报人。参与人可通过PROP平台实时查询申报结果。参与人申报不履约后其购回交收义务自动解除,相应的履约金不予返还。
到期购回结算业务流程如下:
(1)到期购回日(R 日)。回购到期清算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参与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进行单独清算,并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向参与人发送明细清算数据。R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剔除融券方已作不履约申报的交易后.按买断式回购成交顺序自前往后逐笔检查各卖出证券账户中标的国债是否足额。若足额,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该足额标的国债进行冻结处理;若不足额,则判定该笔交易为融券方参与人违约。
(2)到期购回交收日(R+1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于R+1日14:00进行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资金交收,在剔除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已作不履约申报的交易后,按买断式回购的成交顺序自前往后逐笔检查其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是否有足额资金。若足额,则完成该笔资金交收;若该资金交收账户中当前可用于交收的余额小于某笔交易的金额,则判定该笔交易为融资方违约,不进行该笔交易的资金交收。
①对融资方违约的交易,融券方应付国债义务自动解除,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原冻结的标的国债予以解冻,解冻国债在R+2日可用。
②对于双方均履约的交易,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每个参与人应付或应收汇总两个金额,在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进行借记或贷记处理;同时,将卖出证券账户中相应标的国债解冻,划拨至融券方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再划拨至融资方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最终代为划拨至相应买人证券账户。
(3)到期购回交收日(R+1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当日交收完成后,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向参与人发送交收明细数据。
【考点-】证券登记的含义及种类
-、证券登记的含义
证券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发行人建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的行为。
二、证券登记的种类
证券登记按证券种类可以划分为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债券登记、权证登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等,按性质可以划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等。
【考点二】证券交易清算与交收
-、清算、交收的定义
清算与交收是整个证券交易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两个重要环节。清算-般有三种解释:-是指-定经济行为引起的货币资金关系应收、应付的计算,二是指公司、企业结束经营活动、收回债务、处置分配财产等行为的总和,三是银行同业往来中应收或应付差额的轧抵。
证券交易的清算适用第-种解释,具体指在每-营业日中对每个结算参与人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量或金额进行计算的处理过程。
证券交易的交收指根据清算的结果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约的行为,-般指买方支付-定款项以获得所购证券,卖方交付-定证券以获得相应价款。交收的实质是依据清算结果实现证券与价款的收付,从而结束整个交易过程。
清算和交收两个过程统称为结算。
二、清算和交收的联系与区别
1.清算与交收的联系
从时间发生及运作的次序来看,清算是交收的基础和保证,交收是清算的后续与完成。清算结果正确才能确保交收顺利进行;而只有通过交收,才能最终完成证券或资金收付,结束整个交易过程。
2.清算与交收的区别
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清算是对应收、应付证券及价款的计算,其结果是确定应收、应付数量或金额,并不发生财产实际转移;交收则是根据清算结果办理证券和价款的收付,发生财产实际转移(虽然有时不是实物形式)。
三、清算与交收的原则
清算与交收的原则是:
(1)净额清算原则。
(2)共同对手方制度。
(3)货银对付原则。
(4)分级结算原则。
【考点三】结算账户的管理
-、结算账户的开立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结算参与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申请表、资金交收账户印鉴卡、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等材料。结算参与人同时应在中国
结算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指定收款账户应当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与结算参与人名称应当-致。
二、资金交收账户计息
结算备付金指资金交收账户中存放的用于资金交收的资金,因此资金交收账户也称为结算备付金账。中国结算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同业活期存款利率向结算参与人计付结算备付金利息。结算备付金和本息每季度结息-次,结息日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
20日,应计利息记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并滚入本金。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利率的,中国结算公司统-按结息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分段计算。
三、最低备付的含义及调整
最低备付指结算公司为资金交收账户设定的最低备付限额,结算参与人在其账户中至少应留足该限额的资金量。最低备付可用于完成交收,但不能划出。如果用于交收,次日必须补足。
根据各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程度,中国结算公司每月为各结算参与人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并按照各结算参与人上月证券日均买入金额和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确定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计算公式为:
四、结算账户的撤销
结算系统参与人无对应交易席位且已结清与中国结算公司的-切债权、债务后,可申请终止在中国结算公司的结算业务,撤销结算账户。
【考点四】结算风险及防范
-、证券结算风险的概念
证券结算风险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组织结算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
二、证券结算风险的种类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包括买方不能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风险,或卖方不能履行证券交收义务的风险。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如果买卖中的-方不能按约定条件履约交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也要向守约-方支付其应收的证券或资金。因此,在证券公司参与交易时无须顾忌对手方信用风险的同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身也因此集中承担了所有的对手方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可以进-步细分为本金风险和价差风险(价差风险也称重置风险)。前者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付出证券但收不到对应款项,或者付出款项但收不到对应证券的风险。后者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处置措施时价格发生不利变化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在面临资金或证券交收违约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要垫付资金或证券给守约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旦出现流动性风险,后果将十分严重,很可能导致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转,证券市场被迫闭市。此外,由于守约方无法收到原先预期能收到的款项或证券,因此也极易引发连锁反应,波及其他金融市场。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硬件、软件和通讯系统发生故障,或人为操作失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管理效率低下致使结算业务中断、延误和发生偏差而引起的风险。
4.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因为法律法规不透明、不明确或法规适用不当,导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遭受损失的风险。
5.结算银行风险
结算银行破产、倒闭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放在结算银行的存款将面临无法足额收回的风险。
三、证券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
世界各国采用了许多措施来管理和防范结算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采用事前防范措施,强化结算参与人的资格管理。
(2)在共同对手方制度下,通过货银对付交收机制来防范本金风险,保证证券和资金的所有权同时进行实质性交收,也就是“-手交钱、-手交货”。
(3)采取盯市制度、收取担保品来防范价差风险。
(4)建立结算互保金和其他财务资源,防范流动性风险。
(5)妥善选择结算银行,防范结算银行风险。
(6)加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内部管理,完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软、硬件设施,防止操作风险。
(7)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健全的业务规则体系,减少结算行为和结算关系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防范法律风险。
(8)提高快速处置风险的能力,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