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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点汇总四

2015-06-24 17:10:28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教育

  第四章 证券经纪业务

  
  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概述
  
  命题点一 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熟悉)
  
  (一)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不赚取差价,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分为柜台代理买卖和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两种。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包含的要素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的对象。
  
  (二)证券经纪商
  
  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证券经纪商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目前,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证券经纪商的作用:
  
  (1)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
  
  (2)提供信息服务。
  
  命题点二 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熟悉)
  
  (1)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2)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命题点三 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一)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掌握)
  
  (1)证券经纪商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让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
  
  (2)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①《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是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在委托买卖过程中有关权利、义务、业务规则和责任的基本约定,也是保障客户与证券经纪商双方权益的基本法律文书。
  
  ②《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双方声明及承诺、协议标的、资金账户、交易代理、网上委托、变更和撤销、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赔条款、争议的解决、机构客户、附则。
  
  ③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根据此项规定,证券公司已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在这种模式下,客户与其选择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3)开立资金账户与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资金账户是指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记载客户资金明细数据的账户。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掌握)
  
  中国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在2007年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与以往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模式相比,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5个)
  
  (1)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商业银行,不能存入其他任何机构。
  
  (2)指定商业银行须为每个客户建立管理账户,用于记录客户资金的明细变动及余额。指定商业银行须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用于客户证券交易交收资金的划付。该账户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但其资金全部为客户所有。“管理账户”为“客户资金汇总账户”的二级明细记录账户。
  
  (3)客户、证券公司和指定商业银行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具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4)客户资金的存取,全部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
  
  (5)指定商业银行须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其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
  
  (三)委托人和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熟悉)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并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
  
  证券交易中的委托单,如经客户和证券经纪商双方签字和盖章,性质上就相当于委托合同。
  
  客户是授权人、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①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②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
  
  ③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
  
  ④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
  
  ⑤寻求司法保护权。
  
  ⑥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①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了解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②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核。
  
  ③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
  
  ④按规定缴存交易结算资金。
  
  ⑤确定委托方式。
  
  ⑥接受交易结果。
  
  ⑦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2.证券经纪高的权利与义务
  
  (1)证券经纪商的权利
  
  ①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
  
  ②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
  
  ③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
  
  (2)证券经纪商的义务
  
  ①在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证券经纪商应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提醒客户了解并注意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
  
  ②按规定与客户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制定的必备条款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③坚持客户适当性管理原则。
  
  ④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⑤坚持为客户保密制度。
  
  ⑥如实记录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变化。
  
  ⑦不接受全权委托。
  
  第二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营运管理(熟悉)
  
  证券经纪业务营运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账户管理(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证券委托买卖、清算交割、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等。
  
  命题点一 账户管理
  
  账户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账户的开立、信息变更、注销;证券账户的合并、挂失补办;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及风险处置休眠账户的管理;账户信息比对与报送;客户账户档案管理等。
  
  (一)客户身份识别(重点掌握)
  
  (1)客户账户管理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
  
  ★应当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业务:
  
  ①资金账户的开立、注销。
  
  ②代理证券账户的开立、指定交易及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挂失补办、合并和注销。
  
  ③代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立、注销。
  
  ④信用账户的开立、注销。
  
  ⑤客户资料修改。
  
  ⑥指定商业银行签约、变更,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⑦交易密码、资金密码、通讯密码清空重置。
  
  ⑧开通非柜面交易委托方式。
  
  ⑨增加服务品种。
  
  ⑩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规范。
  
  ⑪其他与账户管理有关的重要业务。
  
  ★进行身份识别应审查、核对的文件:
  
  ①自然人客户本人办理的,应核查客户出示的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客户的继承人办理被继承人的账户业务的,应按《继承法》办理。
  
  ②法人客户办理的,应核查客户出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资料、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书、有效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账户身份信息变更时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
  
  (3)客户身份持续识别与账户客户信息维护。账户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营业部应每3年一次对自然人客户信息进行全面核查,每年对法人客户信息进行全面核查。
  
  (二)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
  
  证券账户管理包括:
  
  (1)证券账户的开立。
  
  (2)证券账户卡挂失补办。
  
  (3)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
  
  (4)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经办人将客户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送达中国结算公司相应的分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中国结算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更改相应注册资料,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后打印新的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5)证券账户合并。
  
  (6)证券账户注销。企业依法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申请证券账户注销。
  
  (7)非交易过户(重点)。经办人于收到登记结算公司非交易过户确认单的下一工作日将该确认单交申请人,并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
  
  ①自然人因遗产继承办理公众股非交易过户。
  
  ②自然人因出国定居向受赠人赠与公司职工股办理非交易过户。
  
  继承、离婚等情形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托管证券公司或直接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但下列两种情形,必须直接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
  
  ①涉及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证券数量占该只证券总发行数量5%(含)以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信息披露规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申请人应当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完成信息披露程序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再直接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②捐赠、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需直接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三)资金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
  
  资金账户管理包括资金账户的开户和销户、开通客户交易委托品种、交易委托方式及操作权限、选择客户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通或变更客户资金存管、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转托管、资金账户挂失与解挂、客户资料修改、密码管理等。
  
  (1)资金账户的开立(开户程序了解即可)。
  
  1)资金账户开立的一般要求:
  
  ①客户到证券公司营业部柜台提出书面申请,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②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必须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风险揭示书》《买者自负承诺函》(均一式两份),以及《客户资金存管合同》(一式三份)等文件。
  
  ③证券营业部为客户开户前须对客户进行投资者入市风险教育,并进行容户身份识别,审核客户的开户资格并查验相关资料。
  
  ④证券营业部依据客户的书面申请设置资金账户的证券交易委托方式、服务品种、存管或银证转账银行,客户自行设置密码。
  
  ⑤证券营业部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2)资金账户开户的操作规范:
  
  ①开户申请。
  
  ②查验和复核。
  
  ③电脑开户。
  
  ④打印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式两联),交由客户签名确认。
  
  ⑤经办人将相关资料交复核员通过系统实时复核,复核内容与经办人查验要求相同。
  
  ⑥经办人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乙方栏内填写营业部信息,经办人与复核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⑦将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联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客户留存文本)交客户保存。
  
  ⑧收市后,经办人将相关资料交业务主管留存归入客户资料档案。
  
  (2)客户申请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已开立资金账户但尚未申请开通网上交易的客户)。
  
  (3)客户申请开通其他交易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
  
  (4)自然人客户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营业部经办人在T+2交易日后,为具有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的客户在交易系统中开通创业板交易业务(即在第T+3交易日开通交易);在T+5交易日后,为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客户在交易系统中开通创业板交易业务(即在第T+6交易日开通交易)。复核员复核后生效。
  
  (5)客户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操作权限的终止。
  
  (6)开通或变更客户资金存管银行(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未开通资金存管银行的客户)。
  
  证券公司应当在接受客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销、新股申购等业务)后的2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销户手续。
  
  (7)账户挂失、补办。
  
  (8)账户解挂。
  
  (9)客户重要资料变更。
  
  (10)密码修改、清密。
  
  (11)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
  
  (12)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销户。申购新股资金冻结期间、开放式基金尚有基金余额、银证关联尚未撤销、未完成交收、客户资料尚未补全、账户冻结等客户状态不正常的不能办理销户。
  
  命题点二 证券委托买卖
  
  (1)柜台委托。委托柜台应严格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为客户办理委托业务,不得漏报或插报。委托柜台在接受客户委托时,必须审核客户亲笔填写的委托单、资金卡、身份证,并与本人核对一致。若证券名称和证券代码不一致时,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无法联系时,则以证券名称为准输入委托指令代理客户买卖股票。
  
  (2)非柜台委托。非柜台委托包括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等。
  
  (3)撤单。营业部在接受客户撤销或修改通过委托柜台进行的委托时,客户须持身份证、资金卡填写撤单申请(委托单),并当面签署姓名。非本人办理的须审核有无委托权限。
  
  命题点三 清算交割
  
  清算交割包括根据成交单与委托单配对,为客户办理交割,打印交割单,应客户要求查询交易结果、证券及资金余额,打印对账单等。
  
  每日交易结束后,由清算员根据交易所成交数据自动进账清算,并打印出股票、债券及回购等清算数据。
  
  命题点四 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熟悉)
  
  (一)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教育主要是对投资者进行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证券交易风险揭示和证券公司基本信息公示等。
  
  (二)适当性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财务与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两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应当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重点)
  
  (1)会员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通过严格的业务管理规范以及柜台系统前端控制等手段,保障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客户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2)在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后,利用电话、电子邮件、网络与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持续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与投资目标等信息。
  
  (3)健全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创业板市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4)切实履行创业板市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完善监控系统功能,建立适应创业板交易特点的监控指标体系,对客户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2.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韦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债券市场投资者分类。
  
  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1)专业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所下列债券产品的交易:①国债;②地方政府债;③可转换公司债券;④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简称“分离债”);⑤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⑥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资及融券交易;⑦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债券交易品种。
  
  2)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所下列债券产品的交易:①国债;②地方政府债;③可转换公司债券;④分离债;⑤符合上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的公司债券;⑥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券交易;⑦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债券交易品种。
  
  (2)专业投资者的申请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①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②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③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
  
  ④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
  
  ⑤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2)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①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②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③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④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成交记录;
  
  ⑤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
  
  ⑥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命题点五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熟悉)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1)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基本原则: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维护客户利益。
  
  (2)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基本要求:①人员执业资格;②管理制度建设;③投资顾问业务的适当性管理;④证券投资建议、客户回访及投诉管理;⑤对客户的告知义务;⑥风险揭示;⑦投资顾问服务协议;⑧投资顾问的研究支持;⑨服务收费;⑩业务推广与宣传;
  
  ⑪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为载体的投资顾问服务;⑫留痕管理与记录保存。
  
  第三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营销管理
  
  命题点一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主要内容(熟悉)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是以证券类金融产品为载体的金融服务营销。与一般企业营销类似,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内容也包括产品设计、定价策略、品牌及广告策划及营销渠道选择等。具体而言,包括客户招揽、产品及服务销售和客户服务3个方面。
  
  (1)客户招揽,包括目标市场选择、营销渠道选择、客户关系建立和客户促成等内容。
  
  ①目标市场与营销渠道选择是招揽客户的前提和基础。
  
  ②客户关系建立是客户招揽的保证。
  
  ③客户促成是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关键环节。
  
  (2)产品及服务销售。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人员推销、广告促销、营业推广和公共关系等促销手段。
  
  (3)客户服务,主要包括交易通道服务、有形服务和信息咨询服务等附加服务。而交易通道服务是证券经纪业务服务的核心。
  
  命题点二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实务(熟悉)
  
  (一)客户招揽
  
  客户招揽是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第一个环节。
  
  证券公司的客户招揽包括确定目标市场、确定营销策略选择营销渠道、建立客户关系和客户促成等环节。
  
  1.确定目标市场
  
  市场细分的依据包括地理因素、人口因素等直接细分依据,也包括投资者心理因素和行为因素等间接细分依据。
  
  (1)地理因素变量主要包括客户所处的地理位置、地理条件等。
  
  (2)人口因素变量主要包括年龄、性别、家庭规模、家庭收入、职业、教育程度、国籍、家庭生命周期、宗教、民族、社会阶层等。以人口统计因素为依据细分市场,一般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变量才能准确地描述每个子市场的特征。
  
  (3)心理因素变量通常包括生活格调、个性、投资动机、价值偏好等。
  
  (4)行为因素变量包括投资者追求的利益、购买渠道、购买时机、使用状况、使用率、忠诚度等。
  
  2.确定营销策略
  
  目标市场的设定可以是一个细分市场,也可能是一系列细分市场。根据所选择的细分市场数目和范围,可以将目标市场选择策略分为无差异市场营销策略、集中性市场营销策略和差异性市场营销策略3种方式。
  
  3.选择营销渠道
  
  直接渠道由证券公司直接将产品和服务销售或提供给客户。我国证券公司的营销渠道基本上是直接销售渠道。
  
  间接渠道产品通过中间商或中介机构来流通。中介机构是第三方团体,如经纪人和独立财务顾问等。在我国,证券经纪人具有直接营销渠道的性质。
  
  4.建立客户关系
  
  (1)寻找潜在客户。①缘故法(直接关系型);②介绍法(间接关系型);③陌生拜访法(陌生关系型),这是营销人员在开发客户中运用最多的一种方法。
  
  (2)客户沟通。客户沟通是证券公司营销人员在招揽客户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购买行为是客户决策过程的最后阶段,客户的购买决策分为:
  
  ①认知阶段,将公司及产品和服务灌输到客户头脑中:
  
  ②情感阶段,使客户有一个态度的转变,如认可或支持该公司及其产品:
  
  ③最终行为阶段,促使客户最终形成购买决策。
  
  (3)了解客户及客户分析。客户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投资风险收益特征分析是重点。②根据对待风险的不同态度,可以把客户的风险偏好分为风险偏好型、风险厌恶型、风险中性型。⑧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结合客户的资产状况,可将客户类型分为保守型、稳健性和积极性。
  
  5.客户促成
  
  客户促成是客户招揽的最后一个环节。在经纪业务营销中,客户促成的表现形式是:
  
  客户选择该证券公司作为其证券交易的经纪商并接受证券公司的服务。
  
  (二)客户服务
  
  1.客户服务的主要内容
  
  (1)核心服务。为客户提供的核心服务是证券交易通道服务。
  
  (2)有形服务。
  
  (3)附加服务。常见的附加服务有理财顾问服务等。理财顾问服务具有顾问性、专业性、综合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2.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另的服务
  
  从营销包括的主要环节来分,营销人员的客户服务可以分为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售后服务。
  
  3.证券公司客户服务的方式
  
  证券公司客户服务的方式包括:①电话服务中心;②邮寄服务;③自动传真、电子信箱与手机短信服务;④一对一专人服务;⑤互联网的应用;⑥媒体和宣传手册的应用:⑦讲座、推介会和座谈会。
  
  4.客户援诉管理
  
  (1)客户投诉的目的和原因。
  
  (2)客户投诉的分类,即有效投诉和无效投诉。
  
  命题点三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监督管理(熟悉)
  
  (一)证券公司开展经纪人制度的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二)对证券经纪人及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的监督管理
  
  1.证券经纪人的定义
  
  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证券经纪人是证券从业人员,在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当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
  
  2.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
  
  (1)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5)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3.证券经纪人及证券营销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4)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5)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7)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9)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除上述9项禁止性规定之外,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又进一步规定了以下5项禁止性行为:
  
  (1)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2)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3)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4)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5)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四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熟悉)
  
  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因种种原因而导致其自身利益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命题点一 证券经纪业务监管的一般要求(熟悉)
  
  (1)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2)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应当汇总上一年度证券经纪业务投诉及处理情况,分别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3)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审计。离任审计结束前,被审计人员不得离职;发现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并报当地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且该违规人员至少2年内不得转任其他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同等职务及以上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应当在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将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命题点二 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熟悉)
  
  (1)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容户账户上的资金:或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或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2)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代理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证券。
  
  (4)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7)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散布、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8)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9)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10)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1)泄露客户资料。
  
  命题点三 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
  
  (1)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
  
  (2)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3)证券交易所的监督。证券交易所是证券经纪业务的一线监管机构。
  
  (4)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①证券公司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制度。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②信息披露。
  
  ③检查制度。
  
  命题点四 法律责任
  
  (1)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2)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3)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