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资产管理业务
第一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
命题点一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及种类(掌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资产管理业务的种类有:
1.为单一客户力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与单一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其特点表现在:
(1)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
(2)具体投资方向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
(3)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经营运作。
2.为多个客户力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其特点表现在:
(1)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的。
(2)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
(3)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
(4)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
(5)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3.为客户特定目的力理号项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其特点表现在:
(1)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
(2)特定性,即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
(3)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命题点二 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熟悉)
(一)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6个)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
(2)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3)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提交相关材料(略)
(三)其他要求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3)最近1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命题点一 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熟悉)
(1)守法合规。
(2)公平公正。
(3)资格管理。
(4)约定运作。
(5)集中管理。
(6)风险控制。
命题点二 证券公司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熟悉)
(1)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3)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但是按照以下规定(5)另有约定的除外。
(4)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作出约定。
①证券公司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
②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在计算公司的净资本额时予以相应的扣减。扣减后的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6)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指定商业银行代理推广。客户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当已经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其他推广机构的客户。
(7)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动用。
(8)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9)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10)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3%。
命题点三 客户资产托管(熟悉)
客户资产托管是指资产托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对客户的资产进行保管,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是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1)资金账户名称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2)证券账户名称是“证券公司名称一资产托管机构名称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资产托管机构有权随时查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并应当定期核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情况,防止出现挪用或者遗失。
第三节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命题点一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熟悉)
(1)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2)健全制度,规范运作。
(3)投资风险,客户自担。
命题点二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熟悉)
(一)客户准入及委托标准
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成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
(二)尽职调查及风险揭示(略)
(三)客户委托资产及来源
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供合法筹集资金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四)客户资产托管(略)
(五)客户资产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第三方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六)客户资产管理账户
(1)同一客户只能办理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和一个深圳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
(2)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未报备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
(3)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代理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使用,不得办理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证券公司、客户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5)证券公司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者可以申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专用账户注销后,证券公司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八)投资管理情况报告与查询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九)业务档案管理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命题点三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是由证券公司、客户、托管机构签订的,通常包括下列基本事项(熟悉):
(1)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2)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3)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4)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5)各类风险揭示。
(6)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7)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客户所持有证券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9)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10)与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1)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12)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命题点四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客户所持有证券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证券的权利,客户书面委托证券公司行使权利的除外。
义务:客户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应当由客户履行相应义务。
命题点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熟悉)
(1)专门、独立的业务运作。
(2)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
(3)独立、客观的投资研究。
(4)科学、严密的投资决策。
(5)完善的交易控制体系。
(6)合理的规模控制。
(7)完备的合规检查。
(8)科学的风险评估。
(9)严格的核算和报告制度。
(10)建立授权管理与问责制。
第四节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命题点一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熟悉)
(一)内部控制制度
(1)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2)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即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且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其投资主办人员不得管理其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3)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
(二)推广安排
(1)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代理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签订书面代理推广协议。
(2)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严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保证每一份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金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金额,并防止客户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应当由托管银行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
(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7)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及推广机构应当明确对客户的后续服务分工,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协议、客户明细、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三)投资风险承担和证券公司资金参与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四)登记、托管-5结算
证券公司应当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并由托管机构进行复核。
(五)席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单个会员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可以共用一个专用交易单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用1个专用交易单元;单个会员管理的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用同一个专用交易单元。
(六)投资组合
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但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七)流动性要求
(1)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者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以备支付客户的分红或退出款项。
(2)对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相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
(3)证券公司及其代理推广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份额的转让事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信息披露与报告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以内,按照规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将审计结果提供给客户和托管机构,并报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备案。
(3)发生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在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情况。
(九)费用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不得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但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
命题点二 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熟悉)
(1)申报材料:①申请书;②计划说明书;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④资产托管协议及与资产托管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⑤推广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⑥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及服务协议;⑦证券公司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投资主办人签署的承诺书;⑧法律意见书:⑨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受理过程: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自中国证监会决定受理其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材料的书面意见报送到中国证监会。
(3)审核: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审核。
命题点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熟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应当清晰地说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组合设计、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安排、风险揭示、资产管理事务的报告和有关信息查询等内容,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委托人作出委托决定的全部事项,以充分保护委托人利益,方便委托人作出委托决定。
命题点四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熟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由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与单个客户三方签署。
命题点五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熟悉)
1.客户的权利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投入资金占集合资产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
(2)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知情的权利。
2.客户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
(2)保证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
(3)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不得转让有关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所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
(5)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第五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与风险控制
命题点一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禁止的行为(熟悉)
(1)挪用客户资产。
(2)利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
(3)未经客户允许,将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用于融资或者担保,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4)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对客户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做出承诺。
(6)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利益。
(7)自营业务抢先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利益。
(8)利用虚假或者误导信息、商业贿赂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误导、诱导客户。
(9)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11)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公司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12)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
(13)接受来源不当的资产从事洗钱活动。
(14)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15)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证券资产管理和证券自营业务。
(16)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1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命题点二 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熟悉)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1)合规风险。
(2)市场风险。
(3)经营风险。
(4)管理风险。
(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控制(8个)
(1)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推广代理协议的约定推广集合计划,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介绍集合计划的相关内容,并应当充分揭示各种风险。
(3)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4)客户应当对客户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
(5)证券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客户详尽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7)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8)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六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命题点一 监管职责
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命题点二 监管措施(熟悉)
(1)证券公司制作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
(2)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年度报告、内部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相关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6)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7)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制度不健全,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或者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进行监管。
(8)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的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监控。
命题点三 法律责任(熟悉)
(1)《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