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证券自营业务
第一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和特点(掌握)
命题点一 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及投资范围
(一)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自2011年6月1日起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二)投资范围
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这类证券主要是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等,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的主要对象。
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有:
(1)政府债券。
(2)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
(3)央行票据。
(4)金融债券。
(5)短期金融债券。
(6)公司债券。
(7)中期票据。
(8)企业债券。
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主要是指开放式基金、证券公司理财产品、利率互换等。
命题点二 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
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根本区别在于: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为营利而自己买卖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有:
1.决策的白童住(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的首要特点)
(1)交易行为的自主性。
(2)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
(3)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2.交易的风险性
在证券的自营买卖业务中,证券公司作为投资者买卖的收益与损失完全由证券公司自身承担。
3.收益的不确定性
证券公司进行证券自营买卖,其收益主要来源于低买高卖的价差。但这种收益不像收取代理手续费那样稳定。
第二节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掌握)
命题点一 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1)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实行三级体制: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
(2)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
命题点二 证券自营业务的运作管理
(一)控制运作风险
(1)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严禁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严禁使用他人名义和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2)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二)确定运作原则
(1)应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自营总规模的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度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
(2)完善可投资证券品种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制度。
(3)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
(三)建立运作流程(略)
(四)专人负责清算(略)
命题点三 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监控
(一)自营业务的风险
风险名称 |
定义 |
合规风险 |
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等行为可能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
市场风险 |
因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市场波动,造成证券公司自营亏损的风险,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所谓自营业务的风险性或高风险特点也主要是指这种风险 |
经营风险 |
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规模失控、管理不善、内控不严或操作失误而使自营业务受到损失的风险 |
(二)自营业务风险的防范
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利率互换)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
100%。其中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5%计算。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2.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1)建立防火墙制度。
(2)应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
(3)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过程事后可查证。
(4)证券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
(5)通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
(6)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
(7)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
(8)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9)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
(三)证券自营业务信息报告
(1)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
(2)建立健全自营业务信息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3)明确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负责部门、报告流程和责任人。
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熟悉)
命题点一 禁止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概念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1.内摹交易行为
(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二)内幕信息(8个)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12项):
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氛围的重大变化。
②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③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④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⑤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⑥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⑦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⑧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⑨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⑩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⑪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⑫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命题点二 禁止操纵市场
机构或个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制造证券交易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的行为。
《证券法》明确列示的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有(必须记住):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命题点三 其他禁止的行为(必须记住)
(1)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
(2)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3)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4)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5)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6)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熟悉)
命题点一 监管措施
(一)专设账户、单独管理
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证券公司自营情况的报告
证券公司应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自营业务情况,并且要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年检报告,其中自营业务情况也是主要内容之一。
(三)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四)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1)要求会员的自营买卖业务必须使用专门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采取技术手段严格管理。
(2)检查开设自营账户的会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自营资格。
(3)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4)对自营业务规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
(五)禁止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旋
(1)加强,自律管理。
(2)加强监管。
命题点二 法律法规责任
(1)《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3)《刑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