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经纪业务相关实务
第一节 股票网上发行
命题点一 网上发行的概念和类型(掌握)
(一)网上发行的概念
股票网上发行是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销售,投资者通过证券经纪商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网上发行具有经济性、高效性等优点。
(二)网上发行的类型
股票网上发行方式的基本类型有网上竞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发行。在我国,绝大多数股票采用了网上定价发行。
1.网上竞价发行
新股网上竞价发行在国外指的是一种由多家承销机构通过招标竞争确定证券发行价格,并在取得承销权后向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也称招标购买方式。
在我国,新股网上竞价发行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以自己作为唯一的“卖方”,按照发行人确定的底价将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输入其在交易所的股票发行专户;投资者作为“买方”,在指定时间通过交易所会员交易柜台,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及限购数量,进行竞价认购的一种发行方式。
网上竞价发行具有经济性、高效性、市场性、连续性等优点。
2.网上定价发行
新股网上定价发行是事先规定发行价格,再利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即主承销商利用交易系统,按已确定的发行价格向投资者发售股票。
新股网上定价发行与网上竞价发行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两点:①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定价发行方式,事先确定价格。竞价发行方式,事先确定发行底价,由发行时竞价决定发行价。
②认购成功者的确认方式不同。抽签决定价格优先、同等价位时间优先原则决定。
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制度。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新股资金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配售股票同时进行。对于通过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
命题点二 股票网上发行资金申购程序
(一)基本规定(掌握)
1.审购单位及上限
上海证券交易所每一申购单位是1000股,最高不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网上发行总量的1‰,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单位是500股,每一证券账户不得超过规定的申购上限,且不超过999999500股(500股的整数倍)。
2.申购次数
(1)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
(2)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3.审购配号
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4.资金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够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二)操作流程(5步)(掌握)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发行申购资金冻结时间为3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发行申购资金冻结时间为4个交易日,但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申请,也可以缩减为3个交易日。
(1)投资者申购。(T+0日)
(2)申购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T+1日)。
(3)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日)。
(4)申购资源解冻(T+3日)。
(5)结算与登记。
(三)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1)发行公告的刊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可以将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合并刊登。
(2)已经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3)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回拨。
(4)网下股份登记。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权登记,中国结算公司在其材料齐备的前提下2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四)网上增发新股的申购
增发新股是已经上市的股份公司再次向社会发行股票。增发新股也可以采用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
第二节 分红派息、配股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命题点一 分红派息(掌握)
分红派息主要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己权益的过程,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
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分红派息,主要是通过中国结算公司的交易清算系统进行的,投资者领取红股、股息无须办理其他申领手续,红股、股息由交易清算系统自动派到投资者账上。
(一)A股、B股现金红利派发日程安排
(二)A股、B股送股日程安排
命题点二 配股缴款
股东配股缴款的过程既是公司发行新股筹资的过程,也是股东行使优先认股权的过程。
(一)配股权证及其派发、登记
配股权证是上市公司给予其老股东的一种认购该公司股份的权利证明。在现阶段,我国A股的配股权证不挂牌交易,不允许转托管。
(二)认购配般缴款的操作流程(掌握)
在配股缴款过程中,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交易费用。申报账户的配股数量小于或等于证券公司的可配股总数,且小于或等于该账户的可配股数量,则按申报数量确认,否则配股无效。
目前,配股是利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实施的。
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为例:
(1)在股权登记日(R日)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股份结算信息库中的配股权证数据,即证券营业部根据每个股东股票账户中的持股量,按配股比例给予相应的权证数量。
(2)配股认购于R+1日开始,认购期为5个工作日。逾期不认购,视同放弃。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在配股缴款期内应至少刊登3次《配股提示性公告)。投资者可以多次申报,可以撤单,如超过配股数量,超过部分不予确认(与上交所相同)。配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3)配股缴款结束后(即R+7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恢复交易。
命题点三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一)沪深证券交易所的网络投票系统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1)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要提前30天刊登公告,在公告中说明是否要进行网络投票。
(2)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等,公司还应在股权登记日后3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3)公司为流通股股东提供不少于5个交易日(含股东大会当日)的网络投票时间。
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如下:
(1)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3)上市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5)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上市公司债务。
(6)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7)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8)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二)中国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
第一步,自行在网上注册,取得系统实时配发的网上用户名和身份确认码,并选择股票托管的证券公司等身份验证机构。
第二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到身份验证机构柜台办理身份验证手续,以激活其网上用户名。只有通过身份验证后,投资者才可参与有关网络服务。系统对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与进行网络投票不收取任何费用。
网络投票的流程:
(1)登录网站www.chinac1ear.cno
(2)输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附加码。
(3)点击“投票表决”下的“网上行权”。
(4)浏览股东大会列表,选择具体的投票参与方式。
(5)进行投票。
第三节 基金、权证和可转换债券的相关操作
命题点一 开放式基金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
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其设立后规模是否允许变动,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设立后规模不变,因此它可以像股票那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设立后其规模可以变化,这种变化一般是通过投资者对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实现的。一般情况下,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是在场外进行的,即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认购
投资者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应使用上海市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募集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认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和大宗交易时间。
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公司确定并公告。在最低认购金额基础上,累加认购申报金额为100元或其整数倍,但单笔申报最高不得超过99999900元。在同一认购日可进行多次认购申报,申报指令可以更改或撤销,但认购申报已被受理的除外。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对应“买入”,“赎回”对应“卖出”。申购、赎回的成交价格按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由于申报价格栏不能空白,故约定始终都填写为“1元”。申购金额在最低申购金额的基础上,累加申购金额为100元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能超过99999900元。
赎回份额单笔赎回的基份数为整数份,但最高不能超过99999999份。
同一交易日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申报指令可以更改或撤销,但申报已被受理的除外。
(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投资者可将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特殊情形可能影响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基金份额,不能申请转托管。
命题点二 上市开放式基金(1OF)的认购、交易、申购和赎回(熟悉)
上市开放式基金是在原有的开放式基金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交易所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的渠道。其主要特点有:
(1)基金的发售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同时进行,交易所采用上网发行方式,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沿用原有的柜台销售方式。
(2)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撮合成交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也可以选择在交易所交易系统、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以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购、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可通过证券营业部向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卖出或者赎回,卖出按股票交易方式以电子撮合价成交,赎回则按当日收市的基金份额净值成交。
(4)利用跨系统转托管可以实现基金份额在场内与场外之间托管场所的变更。
(一)发售
(1)深交所系统认购以基金份额为单位。
(2)每笔认购量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大99999000份。
(二)开放与上市
(1)基金合同生效后即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2)封闭期内,基金不受理赎回。
(3)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三)申购与赎回
(1)上市开放式基金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报,赎回以份额申报。
(2)基金管理人可按申购金额分段设置申购费率,场内赎回为固定赎回费率,不可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申购费率,以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采用外扣法,计算投资者申购所得基金份额。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零碎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外扣法”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一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题】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万元申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假设管理人规定的申购费率为1.50%,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中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答案』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一净申购金额=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9852.22÷1.0250=9611.92(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不足1份部分的中购资金零头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0=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所以,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可得到9611份基金单位,并得到返还的申购资金零头0.94元。
(四)交易
(1)买入上市开放式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O.001元人民币。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
(2)T日买入基金份额自T+1日开始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或赎回。
(五)转托管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两种类型: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命题点三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认购、交易、申购和赎回(熟悉)
(1)投资者在ETF募集期间,认购ETF的方式有场内现金认购(网上)、场外现金认购(网下)、网上组合证券认购和网下组合证券认购。
(2)交易账户: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
(3)投资者有两种方式参与证券交易所ETF的投资:①进行申购和赎回;②直接从事买卖交易。
(4)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所ETF的申购和赎回,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申购形式用一揽子股票和少量现金换取基金份额,赎回形式用基金份额换取一揽子股票和少量现金。申报数量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0.001元,涨跌幅限制10%。
(5)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买卖、申购、赎回ETF的基金份额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①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②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③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④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命题点四 权证的交易与行权(熟悉)
(一)权证的交易
(1)权证的交易使用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A股账户)。
(2)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0.001元人民币。
(4)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5)权证涨跌幅价格
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6)证券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量5%的持有人名单。
(7)在权证交易中,禁止的事项有: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权证交易活动,获取不正当利益;禁止任何人直接操纵权证价格;禁止任何人通过操纵标的证券价格影响其对应权证的价格;禁止任何人通过操纵权证价格影响其对应的标的证券价格。
(8)标的证券停牌的,权证相应停牌;标的证券复牌的,权证复牌。
(9)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
(二)权证的行权
(1)当日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
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
(2)权证行权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按行权价格与行权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及行权费用之差价,收取现金。其中,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10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曰收盘价的平均数。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自动支付现金差价。
(3)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代为办理权证行权的证券经纪商应在权证期满前的5个交易日提醒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权证即将期满,或按事先约定代为行权。
(4)权证行权时,标的股票过户费为股票过户面额的0.05%。
命题点五 可转换债券转股(熟悉)
(一)可转债“债转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证券交易所设置“债转股”申报代码和简称。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额。
(二)可转债“债转股”需要规定一个转换期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在转换期中,可转债的交易照常进行。
(三)可转债持有人可将本人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发行公司的股票
每次申请转股的可转债面值数额必须是1手(1000元面额)或1手的整数倍,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申报,不得撤单。
(四)可转债的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略)
(五)可转债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的股份数(股)的计算公式
可转债转换股份数(股)=(可转换债券手数×1000)/当次初始转股价格
(六)即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
当日(T日)转换的公司股票可在T+1日卖出。非交易过户的可转债在过户的下一个交易日方可进行转股申报。
(七)其他事项
【例题】某投资者当日申报“债转股”100手,当次转股初始价格为每股10元。那么该投资者可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的股份数为多少?
『答案』可转债转换股份数(股)=(可转换债券手数×1000)/当次初始转股价格=100×1000÷10=10000(股)
第四节 代办股份转让
命题点一 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和业务范围(掌握)
(一)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
代办股份转让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从基本特征看,这种股份并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而是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
代办股份转让的股票种类有:①原STAQ、NET系统挂牌的公司和退市公司;②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挂牌公司。
(二)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范围
(1)主办业务:辅导股份挂牌事宜、发布所推荐股份分析报告(两个日期的规定)、指导和督促信息披露、问题处理、协助调查、其他事项。
(2)代办业务:股权确认、提示风险、协助调查、其他事项。
命题点二 代办股份转让的资格条件
(一)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熟悉)
(1)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遵守协会自律规则,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
(2)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或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运营1年以上。
(3)同时具备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4)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5)经营稳健,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6)最近2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8)设置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部门,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该项业务的日常管理,至少配备2名有资格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的人员,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业务,其他业务人员须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9)具有20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理。
(10)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11)具备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系统。
(12)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股份转让公司委托代办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只能委托1家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并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代办转让的股份仅限于股份转让公司在原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份。
对于《上市公司解除限售有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施行前已退市的公司,在《指导意见》施行后15个工作日内未确定代办机构的,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临时代办机构。临时代办机构应自被指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开始为退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的转让提供代办服务。
命题点三 代办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则(掌握)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委托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委托方式可采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投资者委托指令以集合竞价方式配对成交。证券公司不得自营所主(代)办公司的股份。
(一)代办股份转让的方式
申报时间:转让日9:30~11:30,13:00~15:00。
价格确定方式:集合竞价。
转让单位:以“手”为单位,1手等于100股。
涨跌幅比例限制: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
股份转让日根据股份转让公司质量,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转让。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5次(周一至周五)的转让方式:
(1)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
(3)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3次的转让方式,为每周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
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主办券商的退市公司,未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的退市公司,其股份实行每周星期五转让1次的方式。退市公司如与主办券商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且披露经审计的最近年度财务报告,其股份可调整为每周转让3次的方式。
(二)代办股份转让的价格确定原则
转让撮合时,以集合竞价确定转让价格,其确定原则依次是:
(1)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位。
(2)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位:
①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②与该价位相同的买方或卖方的申报全部成交。
(3)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离上一个转让日成交价最近的价位作为转让价。
(三)代办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
股份每周转让5次的公司,信息披露参照上市公司标准执行;股份每周转让3次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必须公布经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命题点四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熟悉)
(一)股份报价转让与其他方式的不同之处
股份报价转让与原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转让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股票交易的
不同:
股份报价转让
代办股份转让
证交所的股票交易
挂牌公司属性不同
中关村科技园区未公开发行股份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未上市的公司
上市公司
转让方式不同
委托证券公司报价(股份报价转让不提供集中撮合成交服务)
集合竞价
连续竞价
信息披露标准不同
低于上市公司标准
参照上市公司标准
上市公司标准
结算方式不同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多边净额结算
多边净额结算
(二)股份报价转让业务
股份报价转让业务主要体现在股份挂牌、股份转让、主办券商和信息披露等几个方面。
1.股份挂牌
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委托一家主办券商作为其推荐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推荐。这里的主办券商是指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2.股份转让
(1)一般规定。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5:00。
(2)委托。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3)申报。
(4)成交。
(5)结算。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6)报价和成交信息的发布。
(7)暂停和恢复转让。
(8)终止挂牌。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股份挂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其终止股份挂牌申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主力券商和信息披露
(1)主办券商。
(2)信息披露。股份挂牌前,非上市公司至少应当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股份挂牌后,挂牌公司至少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节 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
命题点一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熟悉)
期货交易包括商品期货交易和金融期货交易。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规定,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可称其为介绍经纪商(IB)。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就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命题点二 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熟悉)
(一)资格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业务范围
(1)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①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②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2)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3)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介绍业务的范围。
②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③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④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⑤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⑥违约责任。
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命题点三 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掌握)
1.相关规定
(1)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2)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2.证券公司应公开信息
(1)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2)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3)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4)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5)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3.禁止事项
(1)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
(2)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3)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
(4)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5)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6)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