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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点汇总九

2015-06-26 16:40:41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教育

  第九章 债券回购交易
  
  第一节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命题点一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掌握)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命题点二 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掌握)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1.交易所的质押库制度
  
  融资方在回购申报前通过交易所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权作质押。当日购买的债券都可以用于质押,当日转回的债券也可以卖出。
  
  2.交易所的标准券制度
  
  标准券是一种虚拟的综合回购综合债券,是在债券回购交易中,由证券交易所或者同业拆借中心根据债券回购融资方证券账户的债券存量,按照不同的券种,根据各自的折合比例计算的、用于回购抵押的标准化债券。
  
  标准品种是指不分券种,只分回购期限,统一按照面值计算持券量的标准化债券回购交易品种。
  
  我国一开始实行的不是标准品种。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回购设置单独的标准券库,与现行的国债回购标准券并行。因此,国债和企业债折合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
  
  3.证券交易所的质押式回购品种
  
  (1)上海证交所的规定:
  
  ①根据上海证交所实施细则,上交所2006年5月8开始推出新的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品种。
  
  ②新老品种的最大区别是,新回购按照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和标准券核算。
  
  ③新的质押式国债回购分为1、2、3、4、7、14、28、91、182天共9个品种。
  
  ④上交所现有的企业债回购品种为1、3、7天共3个品种。
  
  (2)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①国债回购有1、2、3、4、7、14、28、63、91、182、273天等11个品种。
  
  ②深交所的企业债回购有1、2、3、7天共4个品种。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命题点三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熟悉)
  
  (一)全国银行问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参与者
  
  (1)中国境内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2)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成交合同
  
  (1)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具体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2)回购双方需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以债券为质押进行回购交易,应办理质押登记。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品种及交易单位
  
  (1)回购期限。
  
  质押式回购: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
  
  买断式回购:最短为1天,最长为91天。
  
  (不得展期)
  
  (2)交易单位。债券面额1万元。
  
  (3)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
  
  (4)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
  
  (5)回购期间的规定。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动用质押的债券。回购到期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回购项下的资金,并解除质押关系。
  
  (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询价交易方式
  
  回购询价交易方式的步骤为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
  
  1.自主报价
  
  自主报价包括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
  
  (1)公开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交易意向而面向市场做出的、不可直接确认成交的报价。公开报价分为单边报价和双边报价。
  
  (2)对话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达成交易而直接向交易对手方做出的、对手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
  
  2.格式化询价
  
  格式化询价是指参与者必须按照交易系统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自己的交易意向。未按规定作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3.确认威支
  
  确认成交须经过“对话报价——确认”的过程,即一方发送的对话报价,由对手方确认后成交,交易系统及时反馈成交。
  
  (五)全国银行问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违规行为及处罚
  
  债券回购业务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可暂停或取消其债券交易业务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1)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的业务。
  
  (2)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
  
  (3)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交易信息。
  
  (4)操纵债券交易价格,或制造债券虚假的价格。
  
  (5)不遵守有关规则或协议并造成严重后果。
  
  (6)违规操作对交易系统和债券簿记系统造成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