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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其他业务(六)

2016-12-14 14:21:45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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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范围

  1、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 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2、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介绍业务的范围。

  (2)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3)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4)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5)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6)违约责任。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证券公司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 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1)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2)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3)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4)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5)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证券公司调整相关信息的公开方式。

  三、约定式购回和报价回购的相关规则

  1、约定式购回相关规则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代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信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监控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2、报价回购相关规则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并以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

  向在该证券公司制定交易的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客户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债券质押式回购。

  可用作报价回购质押券的债券品种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相同。标准券折算率使用《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发布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标准券折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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