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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公司法(九)

2016-12-12 11:34:30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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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公司法知识点(九)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公平、公正原则

  所谓公平,首先是指发行的股份所代表权利的公平,即在同一次发行中的同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同类股份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其次是指股份发行条件的公平,即在同次股份发行中,相同种类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所谓公正,是指在股份的发行过程中,应保持公正性,不允许任何人通过内幕交易、价格操纵、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获得超过其他人的利益。

  2.同股同价原则

  同股同价是指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对于同一种类的股票不允许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规定不同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这是股权平等原则在股份发行中的具体体现。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股份的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份的法律行为。法律对股份的转让也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具体包括:

  (1)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内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4)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未经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让。

  (5)除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以外,公司不得通过收购持有本公司的股票。

  (6)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7)无记名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内,由股东以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的方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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