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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证券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试要点:衍生工具4

2016-05-30 10:13:22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教育

  九、资产证券化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

  (二)资产证券化的种类与范围

  (1)根据基础资产分类。根据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同,可以将资产证券化分为不动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未来收益证券化(如高速公路收费)、债券组合证券化等类别。

  (2)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地域分类。根据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发行人和投资者所属地域不同,可将资产证券化分为境内资产证券化和离岸资产证券化。

  (3)根据证券化产品的属性分类。根据证券化产品的金融属性不同,可以分为股权型证券化、债权型证券化和混合型证券化。

  (三)资产证券化的有关当事人

  资产证券化交易比较复杂,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一般而言,下列当事人在证券化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1)发起人。发起人也被称为“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

  (2)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SPV)。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是指接受发起人转让的资产,或受发起人委托持有资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机构。选择特定目的机构或受托人时,通常要求满足所谓破产隔离条件,即发起人破产对其不产生影响。

  (3)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为保证资金和基础资产的安全,特定目的机构通常聘请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和资产的托管。

  (4)信用增级机构。此类机构负责提升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为此要向特定目的机构收取相应费用,并在证券违约时承担赔偿责任。有些证券化交易中,并不需要外部增级机构,而是采用超额抵押等方法进行内部增级。

  (5)信用评级机构。如果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属于债券,发行前必须经过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6)承销人。承销人是指负责证券设计和发行承销的投资银行,如果证券化交易涉及金额较大,可能会组成承销团。

  (7)证券化产品投资者。证券化产品投资者,即证券化产品发行后的持有人。除上述当事人外,证券化交易还可能需要金融机构充当服务人,服务人负责对资产池中的现金流进行日常管理,通常可由发起人兼任。

  (四)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要求

  通常来讲,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重组现金流,构造证券化资产。发起人(一般是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也可以称为“原始权益人”)根据自身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对自己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信贷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考核,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对整个组合的现金流的平均水平有一个基本判断,决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价值等并将应收和可预见现金流资产进行组合,对现金流的重组可按贷款的期限结构、本金和利息的重新安排或风险的重新分配等进行,根据证券化目标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

  (2)组建特设信托机构,实现真实出售,达到破产隔离。特设信托机构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独立的信托实体,有时也可以由发起人设立,注册后的特设信托机构的活动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其资本化程度很低,资金全部来源于发行证券的收入。

  (3)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为完善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特设机构要完成与发起人指定的资产池服务公司签订贷款服务合同、与发起人一起确定托管银行并签订托管合同、与银行达成必要时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周转协议、与券商达成承销协议等一系列的程序。同时,特设信托机构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一定风险分析后,就必须对一定的资产集合进行风险结构的重组,并通过额外的现金流来源对可预见的损失进行弥补,以降低可预见的信用风险,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

  (4)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的依据,因而构成资产证券化的又一重要环节。评级由国际资本市场上广大投资者承认的独立私营评级机构进行,评级考虑因素不包括由利率变动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而主要考虑资产的信用风险。

  (5)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在信用提高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之后,由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销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销或代销。特设信托机构从承销商处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后,按约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发起人。至此,发起人的筹资目的已经达到。

  (6)挂牌上市交易及到期支付。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后,即实现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流动性的目的。但资产证券化的工作并没有全部完成。发起人要指定一个资产池管理公司或亲自对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专户。

  十、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

  (一)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义

  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是运用金融工程结构化方法,将若干种基础金融商品和金融衍生产品相结合设计出的新型金融产品。目前最为流行的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主要是由商业银行开发的各类结构化理财产品以及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各类结构化票据,它们通常与某种金融价格相联系,其投资收益随该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目前,我国内地尚无交易所交易的结构化产品,但是,很多商业银行均通过柜台销售各类“挂钩理财产品”。这些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与某种利率、汇率或者黄金、股票、能源价格相联系,通过事先约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二)结构化全融衍生产品的类别

  (1)按联结的基础产品分类,可分为股权联结型产品(其收益与单只股票、股票组合或股票价格指数相联系)、利率联结型产品、汇率联结型产品、商品联结型产品等种类。

  (2)按收益保障性分类,可分为收益保证型产品和非收益保证型产品两大类,其中,前者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保本型产品和保证最低收益型产品。

  (3)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分为公开募集的结构化产品与私募结构化产品,其中,前者通常可以在交易所交易。

  (4)按照嵌入式衍生产品的属性不同,可以分为基于互换的结构化产品、基于期权的结构化产品等类别。

  当然,还可以按照币种、期限、发行地等进行分类。

  十一、金融衍生工具及金融衍生工具市场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动因

  (1)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的最基本原因是避险。

  (2)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金融自由化进一步推动了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所谓金融自由化,是指政府或有关监管当局对限制金融体系的现行法令、规则、条例及行政管制予以取消或放松,以形成一个较宽松、自由、更符合市场运行机制的新的金融体制。

  (3)金融机构的利润驱动是金融衍生工具产生和迅速发展的又一重要原因。

  (4)新技术革命为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与手段。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现状

  (1)金融衍生工具以场外交易为主。

  (2)按基础产品比较,利率衍生品无论在场内还是场外,均是名义金额最大的衍生品种类,其中,场外交易的利率互换占所有衍生品名义金额的半数以上,是最大的单个衍生品种类。

  (3)按产品形态比较,远期和互换这两类具有对称性收益的衍生产品比收益不对称的期权类产品大得多,但是,在交易所市场上则正好相反。

  (4)金融危机发生后,衍生品交易的增长趋势并未改变,但市场结构和品种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

  (三)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趋势

  金融衍生产品是一把双刃剑。尽管近年来震动世界金融体系的危机和风波似乎都与金融衍生品有关,但金融衍生产品仍处于一个良好的发展态势之中。

  (1)衍生产品的创新定价和套期保值。

  (2)信用分析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开发。

  (3)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国际化。

  (四)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特点

  (1)杠杆性。杠杆性是金融衍生交易的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即交易者能以较少的资金成本控制较多的投资,从而提高投资的收益,达到“以小博大”的目的。

  (2)风险性。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管理风险。

  (3)虚拟性。虚拟性是指金融衍生工具的价格运动过程脱离了现实资本的运动,但却能给持有者带来一定收入的特征。

  (五)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功能

  (1)价格发现功能。

  (2)套期保值功能(又被称为“风险管理功能”)。套期保值是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最早具有的基本功能。

  (3)投机获利手段。

  (六)我国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状况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金融市场规模持续增长。

  (2)金融市场监管力度加大,制度建设稳步推进。

  (3)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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