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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证券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试要点:衍生工具3

2016-05-30 10:10:28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教育

  五、金融期权

  (一)金融期权的特征

  与金融期货相比,金融期权的主要特征在于它仅仅是买卖权利的交换。期权的买方在支付了期权费后,就获得了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即在期权合约规定的时间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向期权的卖方买进或卖出某种金融工具的权利,但并没有必须履行该期权合约的义务。期权的买方可以选择行使他所拥有的权利;期权的卖方在收取期权费后就承担着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该期权合约的义务。

  (二)金融期货与金融期权的区别

  (1)基础资产不同。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的基础资产不尽相同。一般地说,凡可作期货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可作期权交易。然而,可作期权交易的金融工具却未必可作期货交易。在实践中,只有金融期货期权,而没有金融期权期货,即只有以金融期货合约为基础资产的金融期权交易,而没有以金融期权合约为基础资产的金融期货交易。一般而言,金融期权的基础资产多于金融期货的基础资产。

  (2)交易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不同。金融期货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称,即对任何一方而言,都既有要求对方履约的权利,又有自己对对方履约的义务。而金融期权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性,期权的买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而期权的卖方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3)履约保证不同。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均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而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只有期权出售者,尤其是无担保期权的出售者才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履约的义务。至于期权的购买者,因期权合约未规定其义务,无需开立保证金账户,也无需缴纳保证金。

  (4)现金流转不同。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时不发生现金收付关系,但在成交后,由于实行逐日结算制度,交易双方将因价格的变动而发生现金流转,即营利一方的保证金账户余额将增加,而亏损一方的保证金账户余额将减少。当亏损方保证金账户余额低于规定的维持保证金时,亏损方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追加保证金。因此,金融期货交易双方都必须保有一定的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备不时之需。而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在成交时,期权购买者为取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必须向期权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权费,但在成交后,除了到期履约外,交易双方将不发生任何现金流转。

  (5)盈亏特点不同。金融期货交易双方都无权违约,也无权要求提前交割或推迟交割,而只能在到期前的任一时间通过反向交易实现对冲或到期进行实物交割。因此,从理论上说,金融期货交易中双方潜在的营利和亏损都是无限的。

  相反,在金融期权交易中,由于期权购买者与出售者在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对称性,他们在交易中的营利和亏损也具有不对称性。从理论上说,期权购买者在交易中的潜在亏损是有限的,仅限于他所支付的期权费,而他可能取得的营利却是无限的;相反,期权出售者在交易中所取得的营利是有限的,仅限于所收取的期权费,而他可能遭受的损失却是无限的。

  (6)套期保值的作用与效果不同。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都是人们常用的套期保值工具,但它们的作用与效果是不同的。人们利用金融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在避免价格不利变动造成损失的同时,也必须放弃若价格有利变动可能获得的利益。人们利用金融期权进行套期保值,若价格发生不利变动,套期保值者可通过执行期权来避免损失;若价格发生有利变动,套期保值者又可通过放弃期权来保护利益。这样,通过金融期权交易,既可避免价格不利变动造成的损失,又可在相当程度上保住价格有利变动而带来的利益。

  但是,这并不是说金融期权比金融期货更为有利。如从保值角度来说,金融期货通常比金融期权更为有效,也更为便宜,而且要在金融期权交易中真正做到既保值又获利,事实上也并非易事。

  所以,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可谓各有所长,各有所短。在现实的交易活动中,人们往往将二者结合起来,通过一定的组合或搭配来实现某一特定目标。

  (三)金融期权的基本功能

  (1)套期保值功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的定义,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2)价格发现功能。价格发现功能是指在一个公开、公平、高效、竞争的期货市场中,通过集中竞价形成期货价格的功能。

  (3)投机功能。

  (4)套利功能。套利的理论基础在于经济学中的一价定律,即忽略交易费用的差异,同一商品只能有一个价格。

  (四)金融期权的分类

  1.按照选择权的性质划分,金融期权可以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1)看涨期权。看涨期权也称“认购权”,指期权的买方具有在约定期限内(或合约到期日)按协定价格(也称“敲定价格”或“行权价格”)买入一定数量基础金融工具的权利。交易者之所以买入看涨期权,是因为他预期基础金融工具的价格在合约期限内将会上涨。如果判断正确,按协定价格买人该项金融工具并以市价卖出,可赚取市价与协定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判断失误,则放弃行权,仅损失期权费。

  (2)看跌期权。看跌期权也称“认沽权”,指期权的买方具有在约定期限内按协定价格卖出一定数量基础金融工具的权利。交易者买人看跌期权,是因为他预期基础金融工具的价格在近期内将会下跌。如果判断正确,可从市场上以较低的价格买入该项金融工具,再按协定价格卖给期权的卖方,将赚取协定价与市价的差额;如果判断失误,将放弃行权,损失期权费。

  2.按照合约所规定的履约时间的不同,金融期权可以分为欧式期权、美式期权和修正的美式期权

  欧式期权只能在期权到期日执行;美式期权则可在期权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的任何一个营业日执行;修正的美式期权也被称为“百慕大期权”或“大西洋期权”,可以在期权到期日之前的一系列规定日期执行。

  3.按照金融期权基础资产性质的不同,金融期权可以分为股权类期权、利率期权、货币期权、金融期货合约期权、互换期权等

  (1)股权类期权。与股权类期货类似,股权类期权也包括三种类型:单只股票期权、股票组合期权和股票指数期权。

  (2)利率期权。利率期权指买方在支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有效期内或到期时以一定的利率(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面额的利率工具的权利。利率期权合约通常以政府短期、中期、长期债券,欧洲美元债券,大面额可转让存单等利率工具为基础资产。

  (3)货币期权。货币期权又称“外币期权”“外汇期权”,指买方在支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有效期内或到期时以约定的汇率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额某种外汇资产的权利。货币期权合约主要以美元、欧元、日元、英镑、瑞士法郎、加拿大元及澳大利亚元等为基础资产。

  (4)金融期货合约期权。金融期货合约期权是一种以金融期货合约为交易对象的选择权,它赋予其持有者在规定时间内以协定价格买卖特定金融期货合约的权利。

  (5)互换期权。金融互换期权是以金融互换合约为交易对象的选择权,它赋予其持有者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条件与交易对手进行互换交易的权利。

  此外,与标准的交易所交易相比,还存在奇异型期权的期权类产品。奇异型期权通常在选择权性质、基础资产以及期权有效期等内容上与标准化的交易所交易期权存在差异,种类庞杂,较为流行的就有数十种之多。

  六、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

  2006年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2008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同时废止《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按照上述通知,人民币利率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的人民币本金和利率计算利息并进行利息交换的金融合约。通知规定,利率互换的参考利率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机构发布的银行间市场具有基准性质的市场利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互换交易的主要用途是改变交易者资产或负债的风险结构(比如利率或汇率结构),从而规避相应的风险。目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人民币利率互换参考利率包括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含隔夜、1周、3个月期等品种)、国债回购利率(7天)、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互换期限从7天到3年,交易双方可协商确定付息频率、利率重置期限、计息方式等合约条款。

  七、信用违约互换

  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简称“CDS”)就是一方将购入的具有违约风险的债务或债券中的违约风险转嫁给第三方(保险公司)。

  在2007年以来发生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当中,导致大量金融机构陷入危机的最重要的一类衍生金融产品是信用违约互换。最基本的信用违约互换涉及两个当事人,双方约定以某一信用工具为参考,一方向另一方出售信用保护,若参考工具发生规定的信用违约事件,则信用保护出售方必须向购买方支付赔偿。CDS交易的危险来自三个方面:

  (1)具有较高的杠杆性。

  (2)由于信用保护的买方并不需要真正持有作为参考的信用工具(常见的有按揭贷款、按揭支持证券、各国国债及公司债券或者债券组合、债券指数),因此,特定信用工具可能同时在多起交易中被当作CDS的参考,有可能极大地放大风险敞口总额,在发生危机时,市场往往恐慌性地高估涉险金额。

  (3)由于场外市场缺乏充分的信息披露和监管,交易者并不清楚自己的交易对手卷入了多少此类交易,因此,在危机期间,每起信用事件的发生都会引起市场参与者的相互猜疑,担心自己的交易对手因此倒下从而使自己的敞口头寸失去着落。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证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是转换成普通股票,当股票价格上涨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比较有利。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质上嵌入了普通股票的看涨期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将其列为期权类衍生产品。

  在国际市场上,按照发行时证券的性质,可分为可转换债券和可转换优先股票两种。目前,我国只有可转换债券。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征

  (1)可转换债券是一种附有转股权的特殊债券。

  (2)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附认股权和债券本身能否分开交易划分,可分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除一般规定的条件以外,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为计算依据;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

  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公司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二)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三)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不同

  (1)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可交换债券的发债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常是大股东;可转换债券的发债主体是上市公司本身。

  (2)适用的法规不同。在我国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法规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侧重于债券融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法规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更接近于股权融资。

  (3)发行目的不同。前者的发行目的包括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不一定要用于投资项目;后者和其他债券的发债目的一般是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

  (4)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未来发行的新股。

  (5)股权稀释效应不同。前者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不会摊薄每股收益;后者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

  (6)交割方式不同。前者在国外有股票、现金和混合三种交割方式;后者一般采用股票交割。

  (7)条款设置不同。前者一般不设置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后者一般附有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所谓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是指在股价持续比转股价格低的情况下,可以重新议定股价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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