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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转融通业务的管理
(一)证券金融公司
1.公司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其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
2.职责。
证券金融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
(1)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2)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3)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风险;
(4)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3.开展业务的资金和证券的来源。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和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证券金融公司借入的次级债,计入净资本。
(二)业务规则
1.证券金融公司开立转融通的证券资金账户。
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
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证券。
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金融公司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证券结算。
2.适当性管理。
3.业务合同。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4.证券公司开立转融通证券资金明细账户。
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是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是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钱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5.保证金规定。
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均为茹l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信托财产。
(三)权益处理
1.担保证券的记录以及发行****利的行使。
2。投资收益的处分。
3.持券信息披露义务。
(四)监督管理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制,保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妥善保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1.信息披露和报送制度。要点三十四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要点三十五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月度报告。
2.风险控制指标。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3)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4)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l5%。
3.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用途。
(责任编辑: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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