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16-3696/0371-55198999

 当前位置:首页 > 备考资料 > 考试资料 >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 正文

2017《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知识点:证券市场主体(六)

2016-12-15 14:46:19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教育

  证券从业考试信息交流、资料共享,【点击加群】证券从业考试交流群 591668284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的条件:

  按照《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3年以上。

  2.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3.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

  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5.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

  6.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

  7.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8.不得存在下列情形: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 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止提出申请之日未满3年;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上述第1项,第7项和第8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 具备前款第2~6条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1年。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