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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考试重点汇总四

2015-04-17 15:43:28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教育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考试重点汇总四
 
      1、 通常研究发展部负责建立并维护股票池。
  
  2、 基金投资部在制定具体方案时要接受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风险控制建议和监察稽核部门的监察、稽核。
  
  3、 可以说,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分析方法和投资工具的选择是基金投资运作的关键;基金经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基金的投资收益。
  
  4、 投资研究是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实际投资的基础和前提,基金实际投资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投资研究的水平。
  
  5、 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的研究一般包括:(1)宏观与策略研究;(2)行业研究;(3)个股研究。
  
  6、 个股投资价值判断是基金管理公司股票投资的落脚点,基金经理主要在个股投资价值报告的基础上决定实际的投资行为。
  
  7、 对股票投资价值的估值,最常使用四种估值方法,分别为:市盈率(PE)、市净率(PB)、现金流折现(DCF)以及经济价值对利息、税收、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DA)。对特定的价值型股票,也会采用股息率的方法。对于成长型的股票,每股盈余成长率则是最常用的辅助估值工具。此外,对上市公司非财务指标也应该给予适当的关注,尤其是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层素质,因为它们是公司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8、 就债券研究而言,它主要侧重于债券久期的判断和券种的选择。研究员通过对宏观及利率走势的判断以及对长短期债券、不同信用等级债券利差的判断,决定债券的久期策略,然后再依券种的信用程度、流动性等指标以及一级和二级市场供需情况等提出分析报告。
  
  9、 在一般的情况下,多数基金管理公司的研究工作均需要依靠大量的外部研究报告,主要是作为卖方的证券公司的研究报告。其主要原因在于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各自的资源优势不同,而且基金管理公司的营运模式无法承担雇用大量研究人员的成本。外部研究机构和研究报告为基金管理公司的研究提供基础和平台,而基金管理公司自身的研究重点在于以实际投资为导向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判断。内部和外部研究力量的交流和配合主要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定期或不定期与证券公司分析员电话和实地交流、共同调研、参加会议等方式进行。
  
  10、 交易是实现基金经理投资指令的最后环节。按规定,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投资指令应经风险控制部门的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这样可实现决策人与执行人的分离,防止基金经理决策的随意性与道德风险。此外,各基金管理公司设有中央交易室,严格执行交易行为准则,对基金经理的交易行为进行约束。同时,各基金管理公司还设置了相应的证券交易技术手段,以避免同一基金的交易账户对同一只股票既买又卖的反向报单委托行为。
  
  11、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1)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最近1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2)经营行为规范,管理证券投资基金2年以上且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3)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4)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的业务规则和措施;(5)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6)已经建立有效的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7)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12、 基金管理公司既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俗称“一对一”业务),也可以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俗称“一对多”业务)。
  
  13、 基金管理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14、 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向2个以上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2个以上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其委托财产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的资产管理业务。
  
  15、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个客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单一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6、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1)将委托财产交由具备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2)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订立书面的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3)委托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4)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5)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6)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在同一交易日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7)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投资经理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办公区域应当严格分离,并不得相互兼任。(8)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管理费;不得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委托财产从事证券投资。(9)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基金管理公司网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方案。(10)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每年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1)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
  
  17、 基金管理公司和一般公司法人的不同之处在于: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财产是基于信托关系形成的,通常可以管理运作几十倍于自身注册资本的基金财产。
  
  18、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1)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2)公司独立运作原则;(3)强化制衡机制原则;(4)维护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原则;(5)股东诚信与合作原则;(6)公平对待原则;(7)业务与信息隔离原则;(8)经营运作公开、透明原则;(9)长效激励约束原则;(10)人员敬业原则。
  
  19、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l/3。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1)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2)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3)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0、 督察长制度: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当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董事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督察长考核制度。董事会对督察长的考核,应当以基金及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及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为主要标准。督察长的薪酬由董事会决定。公司应当保证督察长工作的独立性,不得要求督察长从事基金销售、投资、运营、行政管理等与其履行职责相冲突的工作。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督察长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挠督察长履行职责。
  
  21、 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
  
  22、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作制约关系。
  
  23、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24、 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的原则:(1)健全性原则;(2)有效性原则;(3)独立性原则;(4)相互制约原则;(5)成本效益原则。
  
  25、 基金管理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性原则。(2)全面性原则。(3)审慎性原则。(4)适时性原则。
  
  26、 基金托管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当事人之一。
  
  27、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托管业务获取托管费作为其主要收人来源,托管费收人与托管规模成正比。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托管人也通过提供绩效评估、会计核算等增值性服务来扩大收人来源。
  
  28、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1)基金资产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可以防止基金财产挪作他用,有利于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包括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禁止投资行为等)进行监督,可以促使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运作基金财产,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所进行的会计复核和净值计算,有利于防范、减少基金会计核算中的差错,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9、 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都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有严格的要求。从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出发,一般都规定基金托管人必须是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并具有一定实力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任。
  
  30、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31、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由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方面,商业银行具有网点、技术和人员优势,能够满足基金资金清算和划拨的需要;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具有健全的组织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在现阶段,有利于基金的规范运作。
  
  33、 QDII基金在境内募集资金,境外进行投资,其托管业务有一定的特殊性。境内托管银行一般委托境外机构担任次托管人,由担任次托管人的境外托管人履行部分境外托管业务职责,但托管业务的责任仍由境内托管人即主托管人承担。
  
  34、 以开放式基金的托管为例,按照业务运作的顺序,在托管银行内部的基金托管业务流程主要分四个阶段: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募集、基金运作、基金终止。
  
  35、 各托管银行按照业务运作的需要,在内部均设立了专门的基金托管部或资产托管部。
  
  36、 基金托管人的首要职责就是要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独立、完整、安全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7、 基金托管人没有单独处分基金财产的权利。
  
  38、 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并管理基金资产账户。基金资产账户开立前,托管人应刻制基金的印章和准备开户资料。
  
  39、 基金资产账户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类。
  
  40、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是指以基金名义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基金名下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该类账户是托管人为办理资金清算需要而设立,由托管人开立并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在银行开立了银行存款账户。该类账户属投资类账户。
  
  41、 结算备付金账户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结算备付金账户和深圳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是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分别开立的、用于所托管基金在交易所买卖证券的资金结算账户。托管人以基金名义设立结算备付金二级账户,由托管人再与基金进行二级结算。
  
  42、 基金的证券账户包括交易所证券账户和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账户。交易所证券账户是指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登记存管基金持有的、在交易所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账户是指以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的乙类债券托管账户,用于登记存管基金持有的、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债券。
  
  43、 基金托管人代基金刻制的基金印章、基金财务专用章及基金业务章等基金印章均由托管人代为保管和使用。保管好基金印章是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因此,基金托管人必须加强基金印章的管理,制定严格的印章管理制度。
  
  44、 基金托管人一般通过计算机系统、电话银行、登陆上海PROP和深圳IST远程操作平台系统等方式对基金资产进行核对。核对的频率因账户特点和管理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基金结算备付金余额、基金证券账户的各类证券资产数量和余额等每日核对;基金债券托管账户在交易当日进行核对,如无交易每周核对一次。
  
  45、 基金的资金清算依据交易场所的不同,分为交易所交易资金清算、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资金清算、场外资金清算3部分。
  
  46、 交易所交易资金清算指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债券买卖及回购交易时所对应的资金清算。
  
  47、 交易所资金清算流程如下:(1)接收交易数据。T日闭市后,托管人通过卫星系统接收交易数据。(2)制作清算指令。托管人对当日交易进行核算、估值并核对净值后,制作清算指令,完成T日的工作流程。(3)执行清算指令。T+1日,托管人将经复核、授权确认的清算指令交付执行。(4)确认清算结果。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清算结果通知管理人。
  
  48、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清算包括基金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买卖、回购交易等所对应的资金清算。
  
  49、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清算的流程如下:(1)基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生债券现货买卖、回购业务时,基金管理公司将该笔业务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公司业务章后发送基金托管人。(2)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中,采取双人复核的方式办理债券结算后,打印出交割单,加盖基金资金清算专用章,传送基金管理公司,原件存档。(3)债券结算成功后,按照成交通知单约定的结算日期,制作资金清算指令,进行资金划付。(4)基金托管人负责查询资金到账情况,资金未到账时,要查明原因,及时通知管理人。
  
  50、 场外资金清算指基金在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之外所涉及的资金清算,包括申购、增发新股、支付基金相关费用以及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等的资金清算。
  
  51、 场外资金清算流程如下:(1)基金托管人通过加密传真等方式接收管理人的场外投资指令。(2)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制作清算指令。清算指令经过复核、授权后,交付执行。(3)对指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查询,并将执行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
  
  52、 目前,对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独立进行账簿设置、账套管理、账务处理及基金净值计算。
  
  5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会计核算进行复核,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将复核后的会计信息对外披露。
  
  54、 基金托管人对会计核算进行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账务的复核、基金头寸的复核、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基金财务报表的复核、基金费用与收益分配的复核和业绩表现数据的复核等。
  
  5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监督的主要内容:(1)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监督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的投资风格(如主要投资于大盘股票、基础行业股票、可转债或跟踪指数等)或证券选择标准,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的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得承销证券、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等。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的名单。(4)对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监督。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进行监督。控制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如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的控制等。(5)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托管人和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要签署专门的补充协议,对存款银行的资质、利率标准、双方的职责、提前支取的条件及赔偿责任等进行规定。
  
  56、 实际运作中,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有以下特点:(1)是不同基金类型监督的依据和内容不同,如货币市场基金与股票型基金的监督内容存在较大差异。(2)是日常运作中,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行为的监督主要是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交易对手、投资风格等方面。(3)是根据投资需要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断增加、完善监督内容。例如,近两年增加了对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权证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的监督。四是场内交易主要通过技术系统实现,场外交易主要借助于人工手段完成。
  
  5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方式:电话提示、书面警示、书面报告、定期报告。
  
  58、 基金托管人内部披制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审慎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
  
  59、 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环境控制、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60、 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投资监督、会计核算和估值、技术系统5个方面。
  
  61、 基金市场营销的内容主要包括:目标市场与客户的确定、营销环境的分析、营销组合的设计、营销过程的管理4个方面。
  
  62、 基金营销主要由基金管理公司内设的市场部门承担,也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
  
  63、 基金市场营销是围绕投资人需要而展开的,且市场营销的内涵是随着基金市场营销活动的实践而不断变化、发展的。
  
  64、 基金市场营销的特征:规范性、服务性、专业性、持续性、适用性。
  
  65、 营销组合的四大要素:产品(Product)、费率(Price)、渠道(Place)、促销(Promotion)是基金营销的核心内容。
  
  66、 基金产品设计的法律要求: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2)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3)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4)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5)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6)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者,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7)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67、 基金产品线是指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所拥有的不同基金产品及其组合。
  
  68、 通常从以下三方面考察基金产品线的内涵:一是产品线的长度,即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所拥有的基金产品的总数。二是产品线的宽度,即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所拥有的基金产品的大类有多少。按国际惯例,我们通常根据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将基金产品分成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四大类。三是产品线的深度,即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所拥有的基金产品大类中有多少更细化的子类基金。例如,股票基金内部又可以划分为价值型、成长型、平衡型,大盘股、中盘股、小盘股,以及投资风格和股票规模的不同组合,例如大盘价值型等,还可以有不同的主题基金和行业基金等。
  
  69、 常见的基金产品线类型有:(1)水平式,即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市场范围,不断开发新品种,增加产品线的长度,或扩大产品线的宽度。采用这种类型的基金管理公司具有较高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在竞争中有回旋余地。但这要求公司有一定的实力,特别是要具备宽泛的基金管理能力。(2)垂直式,即基金管理公司根据自身的能力专长,在某一个或几个产品类型方向上开发各具特点的子类基金产品,以满足在这个方向上具有特定风险收益偏好的投资者的需要。(3)综合式,即基金管理公司在自身的能力专长基础上,既在一定的产品类型上做重点发展,也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构建自身的产品线。
  
  70、 基金产品定价就是与基金产品本身相关的各项费率的确定,主要包括认购费率、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等。
  
  71、 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是基金投资者在“买进”与“卖出”基金环节一次性支出的费用,管理费和托管费是基金运作过程中直接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的费用。
  
  72、 基金产品定价需考虑的因素:(1)首要考虑因素是基金产品的类型。一般来说,从股票基金到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各项基金费率基本上呈递减趋势,这是由产品本身的风险收益特征决定的。(2)第二个考虑因素是市场环境。市场竞争越激烈,为有效获取市场份额,基金费率通常会越低。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历史也见证了这一点。同时,竞争对手的定价行为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产品费率的确定。(3)第三个考虑因素是客户特性。一般来说,客户规模越大,其与基金管理公司就产品价格问题的谈判能力就越强,通常也能得到更加优惠的费率待遇。(4)第四个考虑因素是渠道特性。直销和代销渠道的基金产品费率是不相同的。由于销售成本等方面的差异,通常直销渠道的产品费率更低。
  
  73、 国际上,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主要分为直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74、 直销是不通过中介机构而是由基金管理人附属的销售机构把基金份额直接出售给投资者的模式,一般通过邮寄、电话、互联网、直属的分支机构网点、直销队伍等实现。
  
  75、 代销是一种通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等代销机构销售基金的方法。
  
  76、 直销与代销各有特点,详细请参考教材P138表6-2。
  
  77、 国外基金销售渠道: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独立的理财顾问、直销、基金超市。
  
  78、 商业银行:历史上来看,欧洲大陆的银行占据了基金销售的绝对市场份额。银行的典型行为是给潜在的客户销售本银行发起的基金(在欧洲大陆、英国或印度没有这方面的法律障碍)。近年来,银行也开始向潜在客户提供其他机构发起的基金产品,以扩大客户的选择范围,防止在本银行基金表现不佳的时候损害银行的客户基础。不过,尽管经过大力宣传,其他机构的基金销售所占比重依然很小,银行自己的基金销售仍然占绝对比重。在银行基金销售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它通常是指投资者向银行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和申购对象,由银行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与传统的基金申购方式相比,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将基金投资行为程序化,免去投资者多次申购的繁琐手续,且具有风险控制效应、成本效应和复利效应等投资效果,因此成为海外基金销售的主流模式。不仅如此,银行还把定期定额基金投资计划由银行直接从银行账户扣款的方式,扩及到信用卡扣款方式,使客户享受先投资后付款的理财优惠,大大提高了基金的吸引力。
  
  79、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一般具有强大的销售力量和网络渠道,在推销保险产品同时可以销售基金产品。但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还没有成为一个开放式平台,保险公司只是在销售自己产品的时候搭售其他基金公司的产品。
  
  80、 独立的理财顾问:银行、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作为理财顾问或金融规划师,可以针对特定客户的需求,提供独立的咨询服务,将基金作为客户资产组合的一部分销售出去。美国和英国有很发达的独立理财顾问行业,欧洲大陆目前已开始迅速发展,而印度则刚刚开始。
  
  81、 直销:直销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将基金直接销售给公众,而不经过银行等中介机构进行的销售。直销一般通过广告宣传、直接邮寄宣传单、直销人员上门服务以及公司网站等方式使投资者与基金公司直接达成交易。
  
  82、 基金超市:在美国,基金超市更是蓬勃发展,其基于因特网的销售平台使投资者在基金超市开一个网上账户,就可以买卖超市内所有的基金。对投资者而言,基金超市只需要很低的人门费甚至免费,所以买卖基金比通过银行柜台、独立的投资顾问等承担的费用要低得多。对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基金超市降低了基金销售费用,简化了交易程序,对投资者具有很大吸引力。
  
  83、 我国基金销售渠道的现状:目前,我国开放式基金的销售逐渐形成了银行代销、证券公司代销、基金管理公司直销的销售体系。但与国外相比,我国开放式基金销售还需要拓宽渠道,加强服务。由于广大投资者对基金产品尤其是开放式基金还比较陌生,基金营销严重依赖银行、证券公司的柜台销售。充分挖掘代销渠道的销售潜力,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必然选择。银行和证券公司应在代销时根据自身的营销网络特点,精耕细作,开展充分发挥自己优势的特色营销。目前,专业基金销售公司开始起步,基金网上销售方兴未艾,基金管理人在建设好现有渠道的同时,纷纷加强新渠道建设,为迎接更激烈的营销竞争做好准备。
  
  84、 我国基金销售渠道: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
  
  85、 商业银行:在我国,大众投资群体仍以银行储蓄为主要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具有广泛的客户基础。选择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渠道,有利于争取银行储户这一细分市场。但是,在现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过程中,商业银行主要是为基金的销售提供了完善的硬件设施和客户群,但是销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停留在被动销售的水平上,为投资者提供的个性化服务与客户需求尚有一定差距,直接影响了客户的投资热情。实际上,投资者对营销渠道所提供的投资建议、服务质量的心理感受在其购买决策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为此,基金管理人必须加强与代销银行的合作,通过对银行人员的持续培训,组织客户推介会以及代销手续费的合理分配,增强银行代销的积极性,提高银行人员的营销能力。
  
  86、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业务主要面向股票及债券市场,其人员有关证券类产品的专业知识水平较高,面对的客户主要是股民。针对投资意识较强的老股民群体,利用证券公司网点销售基金将是争取这类客户的有效手段。同时,相比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网点拥有更多的专业投资咨询人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另外,ETF和LOF等基金创新品种的推出,使得证券公司可以发挥自己的交易服务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证券公司要保证基金代销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建立起“以服务为中心、客户至上”的运营模式,首发销售与持续销售并重,向客户提供能帮助其更好地实现理财目标的一系列服务。
  
  87、 证券咨询机构和专业基金销售公司:在基金规模不断壮大、品种逐步增加的形势下,对投资基金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已经成为一种市场需求。顺应这种需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出台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专业基金销售公司开展基金代销业务成为监管机构鼓励的发展方向。专业营销人员可以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服务,帮助投资者提高对基金的认识以及选择符合自身投资需要的基金品种。
  
  88、 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中心:基金管理公司的直销人员对金融市场、基金产品具有相当程度的专业知识和投资理财经验,尤其对本公司整体情况及本公司基金产品有着深刻的理解,能够以专业水准面对专业化的投资机构、一般企业及个人等。虽然基金管理公司的直销队伍规模相对较小,但人员素质较高,可以加强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提供更好的、持续的理财服务,更容易留住客户并发展一些大客户,形成忠实的客户群。
  
  89、 基金管理人在开发基金产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安排向潜在客户的分销之后,就必须与目标市场进行沟通,告诉目标市场要提供的产品。通过人员推销、广告促销、营业推广和公共关系来达到沟通的目的,这就是所谓的“促销组合四要素”。
  
  90、 根据美国营销协会的定义,广告是“由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政府机构和个体以付酬的方式,通过各种传播媒体,在时问或空间安排通知和劝说性信息,目的是向特定的目标市场成员或客户传达讯息以使他们相信其产品、服务、组织或构思”。
  
  91、 广告的目的就是通知、影响和劝说目标市场。
  
  92、 基金广告可以是品牌和形象广告,也可以是基金产品广告和产品订购信息。
  
  93、 营业推广多属于阶段性或短期性的刺激工具,用以鼓励投资者在短期内较迅速和较大量地购买某一基金产品。
  
  94、 基金销售中常用的营业推广手段主要有:销售网点宣传、举办投资者交流活动和费率优惠等。
  
  95、 基金客户服务方式:(1)电话服务中心;(2)邮寄服务;(3)自动传真、电子信箱与手机短信;(4)“一对一”专人服务;(5)互联网的应用;(6)媒体和宣传手册的应用;(7)讲座、推介会和座谈会。
  
  96、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基金销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上述规定表明,基金销售活动的业务主体是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当然地具有销售基金的职责。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基金管理人与被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97、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在取得业务资格后方可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98、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1)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2)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3)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3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4)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6)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机、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7)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8)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人员人数的1/2,部门的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2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5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9条。
  
  99、 证券公司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上述第9条第(2)项至第(9)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2)最近2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3)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4)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第10条。
  
  100、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上述第9条第(2)项至第(9)项和上述第10条第(3)项、第(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2)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2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5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3)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4)最近3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