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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须知

2016-05-26 09:02:49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教育

  一、考场纪律

  (一)考试一律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考生应在开考前30分钟内进入指定考场,进行现场取相和签到。

  (二)考试开始2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开考20分钟内考生未能在考试机上登录并确认的,视为缺考,考试系统将不再接受该准考证号登录。

  (三)考生进入考场后,直至离开该考场,应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管理及安排。

  (四)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携带证件须与报名时填写证件一致,其他证件均属无效)。

  (五)考生应在考试签到表上签到,并在“电子设备已关闭”处签字确认,确保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已处于关闭状态直至离开考场(包括手机闹钟等)。考试过程中,如果发现考生手机未关闭或有翻看手机的情况,监考老师将该情况记录在《考场纪律单》上。

  (六)考生取相结束后应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入座后自觉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

  (七)考生应在登录界面输入准考证号和证件号进行考试登录,核对考试机屏幕显示的个人信息是否正确,等待考试开始。

  (八)考试过程中,考生桌面上只放置演算笔、橡皮、准考证、身份证及草稿纸等,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一律按监考人员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考试期间未经监考老师允许,考生不得取用已经存放的个人物品。

  (九)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如出现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信息有误、运行故障等异常情况,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帮助解决,不得自行处置。

  (十)考生进入考场直至考试结束前一律不得擅自离开座位和考场(提前交卷者除外),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暂离考场,必须有监考人员陪同,且返回考场时必须重新采集考生照片。

  (十一)考试开考4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或考场附近逗留、谈论或喧哗,离场时不得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

  (十二)考生在考试期间,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如被监考人员发现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应主动配合监考人员的检查,并主动在《考场纪律单》上签字确认有关事实。

  二、违纪处理

  (一)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中国证券业协会将相关信息记入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1、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

  2、翻看手机等具有通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3、在考场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他人考试行为的;

  4、在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或者互打手势的;

  5、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的;

  7、抄袭或帮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

  8、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中国证券业协会将相关信息记入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证券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可注销该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注册申请:

  1、教唆、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使用摄录设备获取考试内容的;

  4、利用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或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5、使用或提供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

  6、严重扰乱考场秩序,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7、在考试时间,在考场或附近禁止的区域内,不服从劝告,且威胁、侮辱、诽谤考场工作人员的;

  8、殴打或报复考场工作人员,造成考场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9、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违纪申诉

  (一)违纪考生(非从业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违纪处理不服的,可以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复议申请。违纪考生(从业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自律惩戒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复议申请。

  (二)考生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可通过邮件方式发送(kaoshi@sac.net.cn)。考生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申诉证据应当真实准确充分,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

  (三)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附申诉人签名、申诉时间);

  3、申诉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四)中国证券业协会自接到考生申诉书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考生。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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